云超's profile醉人呓语PhotosBlogListsMore Tools Help

Blog


    11/30/2006

    饥饿(修订版)

    爷 爷祖辈生活在粤东客家山村里,到爷爷那一代,已经是三代单传。奶奶是个童养媳,九岁到了爷爷家,十三岁圆了房,十六岁生了大伯。三十年代未四十年代初,爷 爷好赌,把家里几十亩地全部输光了,家境日益艰困,连耕田的水牛都输掉了。大伯父年近二十,与同样是童养媳的婶婶圆房后自己单过。没有活路,跑去学人做土 匪打劫,在山口埋伏一整天,才碰上一个卖豆腐的人经过,钱没抢着,只抢了几块豆腐回来,这事给家里带来了一场劫难。

    这时家里已经有了五个 孩子,三个儿子两个女儿。本来不止五个,中间还生了几个女娃,家穷养不活,爷爷都给扔尿桶里淹死或扔灰堆里呛死了,只有两个姑姑哭得响亮,留了下来,听说 小姑姑是没呛死,让奶奶抱了回来。奶奶跟我说起这些事时,一脸平静,只是略带遗憾地说,有的女儿只听到哭声,一面都没见过。

    五个孩子嗷嗷 待哺,爷爷身体又不大好,家里苦无生计,吃了上顿没下顿。奶奶刚生完我爸爸,便挑起了家里生活的重担。她真是“挑”起来的。家乡木头多,有人在山上烧木 炭,要雇脚力把木炭挑到市集里去。这一般是男人干的活,烧炭的人经不住我奶奶的央求,只好答应。奶奶天没亮就得上山,挑上一百五十斤的木炭,要走到午后, 才能送到市集,拿到工钱,买好米和蕃薯,再挑回家。回到家时,往往天又黑了。

    每天挑炭赚的脚力钱,只能让全家人勉强果腹。奶奶说,临到市集前的几里路,肚子都会很痛,治这种肚子痛,只有一种方法,就是回到家后,拿几块冷蕃薯吃下去,马上就见效。没有冷蕃薯的时候,只好硬忍着去做晚饭。

    辛 苦了几年,临近解放,二伯父三伯父也大了些,家里的境况略有好转,也养了头猪。抓丁的事又来了。按理大伯父已经分家单过,奶奶不用再为他操心,但毕竟是自 己的儿子,只好想办法疏通。这个时候,大伯打劫抢人豆腐的事被人扯了出来,只好把家里辛苦养的猪用来打点保长们及村中长老。家门口刚长成材的一排杉树,也 让他们砍了去,家里再次陷入穷困境地。奶奶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她再没怎么理过大伯父及大伯母,直到她九十四岁高龄去世。公社化时,年长的爷爷被有份吃猪肉 后来又做了村干部的人逼着去放牛,一时想不开,摘了有毒的树叶吃下去,自尽了。奶奶一直记恨着那些吃过猪肉的人,并不断提醒她的子女不要跟那些人的家人来 往。

    有个有意思的小插曲,临解放前,才七八岁的爸爸,在外面捡到了一只金戒指,换来的钱买了粮食,让家人吃了半年的饱饭。我百思不得其解,以我乡邻的境况,谁有那么大的一只金戒指?

    解放后,日子稍为安定。土改时家里给定了一个“下中农”。奶奶感叹,幸好爷爷把田地输光了,才没定为地主,她没跟我讲定为地主会怎么样。后来我去打听,据说乡里几个定为地主的,后来都给斗死了。

    搞 大食堂后的那两年,全村人都在挨饿,脚上一按一个坑,半天浮不起来。客家人都种大芥菜用来腌酸菜,一般贴着地面把整颗大芥菜砍断,地面上的经过晾晒后,用 于腌制酸菜,地下部份就不要了。那几年实在饿得没办法,只好把地下的菜根也挖出来,捣碎了和着蕃薯吃。大集体,不让搞个人的东西,挑木炭的活计也没有了。 小姑嫁给了陆丰县政府的一个司机,奶奶到了小姑姑家,减少家里吃口粮的人。最困难的时候,姑父也捎些米过来,一家人算是挺了过来。

    奶奶说,那几年,我们村那里没有发生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也不错。主要是大跃进的时候,队长浮夸,上报的产量高,要上交的粮食也多,村里就没剩下什么了。浮肿很普遍,但没有听说饿死人。

    后来,不管吃的是什么,总能填满肚子。平常我兄弟几个对饭菜稍有抱怨,奶奶就扔来一句:能有蕃薯饭吃,你们就该知足了。


    爸爸出生在1945年年初,解放前后那段日子,他说他不大记得了。五十年代未那几年,已经上到小学的四五年级,懂事了,对村里的事有些了解。

    五十年代末的时候,上面给乡里订了“四千四万”的指标,也就是水稻达到亩产四千斤,番薯达到亩产四万斤。大人们把田里的番薯挖出,集中到一块地里,按一垄垄放好,再盖上土,等待上面来人的检查。爸爸说那时候没觉得有什么不妥,大家干劲都很足。

    村 里的食堂,就设在我家的祖房里,大家一起蒸饭吃,吃的都是米饭。队里的番薯,大家可以随便拿回家。爸爸认为,这期间大家的浪费是造成后来困难的原因之一。 爸爸所说的另一个原因,与奶奶说的差不多,都是上面按下面上报的产量收取公余粮,下面几乎没剩下多少口粮。食堂开了不到一年就难以为继,只好散伙,各吃各 的。这个时候村里已经普通出现饥荒的情况,我家里也不例外,猴头、山苍叶、赤蕨,木薯根都成了果腹的食品。最困难的时候,乡亲们普遍出现了浮肿,政府对浮 肿严重的人发了糠饼,糠有利尿的作用,很快能消肿。爸爸跟我说起这些事的时候,妈妈插话说,那时最怕上厕所,吃的东西太粗,拉不出来。爸爸说没有听说过有 饿死的,但那几年老人死亡的较多,可能与营养不良有关。

    爸爸在1958年,他15虚岁的那一年上了初中。中学时实行供给制,每月可以领到 18斤大米,平均每顿是二两米,后来高中时加到了21 斤。初三那年是家里最困难的一年,爸爸每个星期要从家里带上番薯到学校,把每顿二两的米省下一两带回家,给二伯父刚出生的女儿做米糊吃。大伯父摔伤了,要 用酒做药引,买不到酒,酿酒用的一升米也是爸爸从学校省回来的。屋漏偏逢连夜雨,有一个周末爸爸回家时,学校的米让人偷走了三四斤。爸爸知道家里困难,不 敢告诉家里人,每顿饭只能吃半两米,吃了一个多星期。在61年的时候,爸爸也出现下肢水肿。

    爸爸跟我说了一件趣事,英文老师教他们用英文从一数到十时,用客家话编了一个谐音句子:“番薯皮冇批食得去涯腾”,意思就是:“(如果有)番薯不削皮就吃掉,(那)我也要”。学习的记忆,都是与饥饿有关的。

    爸 爸62年上的高一,念完高一的时候,尽管学习成绩很好,但却难忍饥饿,只好中途缀学。如果那个时候能吃饱饭,温家的第一个大学生就是他而不是我了。辍学后 爸爸回到了生产队,到了62年底,境况慢慢改善,饿怕了的人们,也分外努力从田里找饭吃,这个时候家里基本上能吃饱番薯饭。

    63年年头的 时候,爸爸应征入伍。在部队里,头半年的时候仍在挨饿,大家要一起分饭吃,尽管每个人每顿有半斤米的定额,但分到每个人碗里却只有两小碗,新兵训练量大, 很快就饿了。他们所在的连队事务长到外面取经,学会了煮高产饭--把煮好的饭再放在蒸笼上蒸,煮出来的饭,每一颗都有爆米花那么大。吃的时候能撑饱肚,就 是饿得特别快。部队后来自己搞了点种养,慢慢也能吃饱饭了。在新兵营呆了半年后,部队拉到了汕头牛田洋围海造田。这个阶段基本能填饱肚子,但因围海造田太 消耗体力,有时也要从每个月仅有的六元补贴当中拿出点钱来买饼干充饥,剩下的寄回家帮补家用。当兵的这几年,爸爸落下了严重的胃病,并且因此留队治病,他 比他的战友晚退伍了两个月。72年初,在我满月的那一天,他的胃溃疡穿孔,整个胃被切除了四分之三。

    爸爸在69年6月初退伍,在他退伍后 的两个月,百年不遇的7·28强台风正面吹袭牛田洋,大堤被台风及海浪摧毁,海水倒灌,把整个牛田洋垦区淹没,将他们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爸爸对当年“人 在堤在,死保大堤”的做法深不以为然,他说,台风可以把几百吨的大船掀上岸,血肉之躯怎么能挡得住?当时他所在的41军122师已经换防,守堤的换成了别 的部队,他对情况不太了解,但据他的战友说,死了不少人。

    回到生产队后,发现生产队的状况甚至不如63年,他说是村里人对吃不饱饿不死的现状麻木了,大家都出工不出力,粮食反而不够吃。番薯米饭,勉强度日。

    70 年,爸爸在大队队部工作的时候,认识了我妈妈。结婚后跟二伯父分家,只分到两间房和几个碗,奶奶跟了我家。奶奶每天跑到地里打猪草或是到番薯地里翻别人挖 剩的番薯仔,大些的留来做杂粮,小个的番薯掺上猪草煮成猪食。直到卖了第一头猪,家里才添置了些东西。80年代初,打猪草成了我兄弟三个的固定任务,每天 下午拎个竹篮出去,傍晚回到家的时候猪草有多有少,有时篮里猪草太少,妈妈就会威胁不给饭吃。这项任务一直持续到小学毕业,远的时候要走上几里地,去采一 种猪爱吃的山芋苗,山芋苗的汁液沾到身上会痒很久。

    70年11月,爸爸获国家分配安排,进了国营运输公司车队做售票员、行包员。71到 75年间,分别有了我兄弟三个,生产队一般半年分配一次,每次每个人只能分到百把斤谷。爸爸每个月可以领到41.5元工资,加上夜班补贴,可能拿到45元 左右。生产队分的东西不够吃,只好到外面去买,买回来的米,都是陈年的早米,煮出来的饭没有香味。除此之外,还买过木薯加到饭里煮着吃。木薯有毒,一般只 作饲料或者作为淀粉原料。爸爸到市集挑选上好的木薯买回家。做饭前先用水把木薯泡透,用开水过一下,再加到饭里去煮。奶奶年纪大,爸爸胃不好,都只能吃米 饭,木薯番薯带一点点米饭,就是妈妈及我三弟兄的饭了。如果小弟弟使坏,先把饭盛走,我跟大弟弟只好吃剩下的木薯或番薯。

    生木薯煮着吃味 道很不错,略带点甜味,但切片晒干后再煮,味同嚼腊。吃多了会便秘,只能跟番薯一块混着吃。后来我曾问爸爸总共买过多少木薯,他言辞闪烁,不愿多谈。或许 在他看来,家人吃带毒的木薯,让他很不安心吧。我的印象里是买过三次,每次一百多斤,最后一次赶上80年的分田到户,没有吃完拿去喂猪了。

    80年,村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再挨过饿。但吃番薯饭的习惯,维持了好几年。

    《饥饿》的一些背景


    11/28/2006

    生活除了是非,还有感情

    我想还是解释两句吧。这里的解释,是个人发言,不代表公司,请勿用作呈堂证供。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新快报》是羊城晚报集团下属的子报,他们刊载了老罗的世界杯球评。《新快报》授权同属羊城晚报集团的金羊网在互联网上发布所有内容。在技术上,金羊网无法一一核对子报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老罗要求金羊网按千字千元赔偿,金羊网的律师提出按国家的一个规定,按千字几十元支付稿酬,老罗认为这是是对他尊严的冒犯,把金羊网告上法庭。老罗的代理律师看来是欠缺经验,未将金羊网的网页公证。所以,金羊网的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技术性要求原告方代理律师举证证明金羊网曾经刊载过老罗的文章。可能因为律师在法庭上措辞的缘故,老罗据此认为金羊网否认了刊载他的文章,便将金羊网列入无赖网站的行列。我一直认为,用道德批判来评价法律问题有欠妥当。对此,我在“老罗且慢说‘无赖’”一文中有所讨论,且与老罗通过几次电话沟通对此的看法。

    但我了解老罗的为人,我不介意他在博客里对金羊网作负面的评价,那毕竟是他个人的言论。直至他在牛博网上挂出了“侵权后态度恶劣作风无赖的网站及媒体”清单。对此我有不同看法,就如我在“跟牛博说再见”一文中所说:“牛博事实上应该视作为一个公共的语话平台,老罗将鲜明的个人色彩加诸于此平台是否合适,相信有探讨的空间。”

    至于“宽容是自由主义应该坚守的价值”,跟老罗如何看待非法转载无关,这个问题上,我相信我跟他没有冲突。是对就当前的事件而言,老罗知道我的单位与职务,他应该能够预见到牛博网挂出“侵权后态度恶劣作风无赖的网站及媒体”清单后我的感受。我相信他是认为宁愿坚持他的价值判断,或是他高估了我的心理承受能力。我说了,生活除了是非,还会有感情,当然,也会有活在当下的人情。各人的取舍不一,选择的行为方式也不一样。对于我来说,没到要站在老罗的立场一起批判自己单位的地步,又不想勉强自己,只好选择离开。

    方舟子,也解释一下?

    或是近来因为黄健翔的缘故,不少人卷进了无端的口水仗,我无意就口水仗的具体内容作辩析。只是各方神圣都提到一份“中国不良记者名单”,来佐证“南方周末”最新一期关于黄健翔文章作者“吴虹飞”之不堪。有些话不吐不快。

    对于国内文人或者说网上的论战,无一不是脱离不开俗套----不能就事论事,而是往往会质疑某人的道德水准及诚信度。仿佛证明了某人的不堪,某人所说的一切,都不再可信。不过,这不是在法庭上,在法庭上,证人过往的的诚信度或会影响证词的可信度。

    这份出自新语丝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我略略看了一下,提到了不少我熟悉的朋友的名字,我也无意替他们辩驳。好玩的是,我看到有其中一行:“《南方都市报》鄢烈山【造谣】”。鄢老师不知什么时候调去了《南方都市报》,也不知什么时候从编辑改行做了记者。

    如果这份名单出自于其他网站,或许我不至于较真,只是,这份名单出自于方舟子的“新语丝”,这未免令人遗憾。按方舟子的习惯做派,他应该是认真且严肃地求证过的。

    名单中有些人,“不良记者”的说词与我的经验判断相去甚远。我不能说这些人被列入名单是因为在一些问题的观点上与方舟子有所出入,甚至与方舟子有些过节。但我认为,下“不良记者”的结论,不应只凭个别报道或事件,还是应该整体来看。当然,即使是个别的报道或事件,在我看来,也是颇有可商榷的空间。
    11/23/2006

    网事一周20061123:两个女人

    张钰公布性爱录像

    两年前,女演员张钰爆出其与导演黄健中的性丑闻,然而当时的张钰并未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近日,张钰携20多盘“性交易”录像带卷土重来。在张钰公开声称将出售这些录像带后,一个视频网站于11月18日放出了张钰的第一部“性交易”录像,稍后几天,张钰连续公布了三部录像,公布该录像的网站录得超过1000万人次的浏览。在道德指责声中,公布性爱录像的法律责任问题似乎少人提及。

    饶颖网上连载日记

    两年前的著名主持人赵忠祥和饶颖的性绯闻案,近日成为网上另一个热点。饶颖将她与赵忠祥交往的经过写成日记,11月14日起以连载形式刊发在某网站。饶颖在“日记”中形容她与赵忠祥的交往是“从强奸到交往,从怀孕到流产……”。日记全部是以第一人称撰写,把两年前没有告知媒体的细节描述出来。她称此举并非炒作,事件的另一主角赵忠祥对此未予回应。

    情色六月天主犯被判无期

    太原中院11月22日对轰动全国的“华人第一成人社区”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1个月。判词称,陈辉,男,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小学文化程度。2004年,他利用租用的美国服务器从他人处接收了“情色六月天”网站,2005年先后建立了“情色海岸线论坛”网站、“天上人间-中华伊甸园论坛”网站、“华人伊甸园论坛”网站,并利用上述网站发布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影、图片和文章等淫秽电子信息。被告人陈辉获利10余万元。

    恶意软件最终定义公布

    中国互联网协会11月23日正式公布了“恶意软件”最终定义。经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讨论确定,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互联网协会称,“‘恶意软件定义’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因此这一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立于10月26日,其成员单位包括新浪、网易、雅虎(中国)、奇虎等。

    百度MP3侵权案一审胜诉

    “百度MP3侵权案”日前终于有了初步结果。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将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索尼等在内的全球七大著名唱片公司指控百度侵权的诉讼驳回。法官认为,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不服判决结果的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方面已明确提出将继续上诉。有关数据显示,百度约有15%的流量来自于MP3搜索服务,因此一旦这项服务因为侵权纠纷被停用,将给百度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11/16/2006

    网事一周20061116:“不感冒”

    盖茨质疑WEB2.0

    据国外媒体报道,盖茨对于“WEB2.0”的概念丝毫“不感冒”,他在日前接受英国《观察家报》的采访时说:“所有这些名词都有点赶时髦和感情用事的意味,什么是WEB1.0?什么是WEB2.0?什么是WEB3.0,你知道,现在网上已经有了上百个像YouTube那样的网站。”WEB2.0也遭到互联网一些分析人士的抨击,他们认为这不过是互联网公司制造的一个用以骗取风险投资的新概念。一些分析甚至指出,所谓的“WEB2.0”有可能成为互联网的又一波泡沫。

    《QQ幻想》发现漏洞

    11月12日,深圳腾讯公司发现旗下网络游戏《QQ幻想》玩家利用漏洞大规模复制和倒卖装备,遂以“玩家作弊破坏游戏平衡性”为由,暂时封闭该款游戏,并将该阶段游戏存档恢复到漏洞被发现前。该决定在游戏论坛公布后,立刻在网民中引发风波,网友认为此举侵犯了用户的利益。经过腾讯方面紧急修补后,《QQ幻想》游戏已经在14日下午3时许恢复服务。此事使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再次引起业界关注。

    尚雯婕身陷“法语门”

    11月7日,今年的“超女”冠军尚雯婕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出一首自作法语短诗。同日,有一网友在论坛中发表文章《来评论一下上海前五的尚三的法语水平,看看你们的高级知识分子》,对尚雯婕的法语水平提出质疑,认为诗中存在“严重语法、词法错误”。11月12日,天涯社区有熟悉法语的网友反驳称尚雯婕的法语水平不容怀疑。随后,最初的质疑者在网上道歉,承认自己犯了错误。自始至终,未见尚雯婕片言只语。面对这种无妄之灾,沉默恐怕是最好的武器。

    宋嘉宝真人秀内衣

    24岁的北漂美女宋嘉宝为了让自己在网上开的内衣店有好生意,在新浪论坛发表题为《北京边缘的美:做自己的内衣模特》的文章,拍下自己试穿内衣的照片贴到了网上。同时并宣布参加网上论坛“论坛之星”的评选活动。这些身着贴身内衣的真人照片一经发布就引起异常强烈的反响,一场口水仗就此开打,当然,宋嘉宝由此在网上走红,据说,内衣生意也好多了。不过,她张贴出来的出众样貌,却不由得不让人怀疑,这是否是另一次“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炒作。


    11/10/2006

    网事一周20061109:杨丹之死

    杨丹之死撞击人心

    一组名为“一个北京街头乞讨的小姑娘之死”的照片,近日在中国各大网络论坛流传,引起极大回响。拍摄者“感恩中国”网站创办人张仁杰,去年遇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河南七岁女孩杨丹,为治病随父母到北京乞讨,但始终筹不到人民币两万元的手术费,求助无门后返回老家,不久便告别人世。事件再次引发网民对贫困救助机制的呼唤。张仁杰求助无门的经历,让网友感叹好人难做:“压力太大,太沉重”。可以预见的日子里,类似杨丹的悲剧,还将一次次地撞击着人们的心灵。

    腾讯Q币深陷风暴中心

    腾讯深陷风暴中心,有人指责“QQ游戏的游戏币赌场里,赌注已经相当大,而游戏币是可以与Q币自由兑换的,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腾讯回应称Q币不是“虚拟货币”,不在央行的监管范围之内。有法律专家认为,Q币“倒爷”现象是牟利者出于主观意识作祟、任意赋予Q币流通硬通货属性,并非是Q币本身的原因。一位学者作了个很有意思的比方:隔壁小二偷了邻居的一头猪卖了,只能是对小二施以处罚,总不能将猪给判刑吧。

    “山东二哥”向徐静蕾求婚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性感猛男“山东二哥”不断制造着网络话题,甚至还抛出重磅炸弹:下个月要向徐静蕾求婚!“我未娶,她未嫁,我觉得这没什么不合适的。” 老徐回应说:“我不管他好看还是难看,靠谱才行,有些不搭边的人,我为什么要见?”一个名叫谢文强的台湾人登整版广告向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求婚,殷琪说,这是一种侵犯、骚扰。

    互联网爆出“反垄断第一案”

    北京“掌中无限”已以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正式提起诉讼。“掌中无限”请求法院判令腾讯限期公开QQ即时通信系统通信协议,据称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今年10月,腾讯将“掌中无限”告上法庭,称后者提供的基于手机运行的无线即时通讯软件 PICA(皮咔),擅自捆绑QQ的服务与QQ、MSN实现互联互通,侵犯了腾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悉,截至目前,PICA 的注册数已达到400多万。

    全球网站数量已经突破1亿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日援引专业统计数据报道说,截至今年10月底,全球互联网网站数量已经突破1亿,网站数量的增加速度达到历史最快水平。被频繁访问,并一直保持更新的网站总数大概在4700万至4800万左右。统计数据显示,博客网站在过去两年间爆炸性增长,更多的小型企业开始设立网站,网站的设计整体趋向简单,这些都是促使网站数量激增的主要因素。统计还显示,美国、德国、中国、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网站增加量位居世界前列。
    11/7/2006

    越南记游之一:坐大巴去河内过周末?

    广州不少人喜欢周五下班后坐大巴去阳朔,过个周末,再周日坐大巴在周一上班前赶回广州上班。现在,甚至可以走得更远一些,想周末坐大巴去越南河内发发呆,完全不是问题。

    在广州越秀南客运站,每天都有三四班长途客车往来于广州与广西的凭祥之间。卧铺大巴很整洁,床单雪白,且铺位够长,像我身高一米八的人也可以睡得很自在舒服。大巴全程只要10个小时左右。其中最好一部车的车主电话是13211378819,可以直接跟他预订车票,票价是180元。这部车是晚上八点半从广州出发,早上七点就能到凭祥。在河内,甚至也可以打他的电话,预定车辆回广州。

    到了凭祥后,还有足够的时间在凭祥吃个早餐。一个人叫一部出租车(20元)或几个人叫一部小面的(40元),再走18公里的路程,就到了友谊关。过境的人可以凭护照免掉公园门票。友谊关前有人兑换越南盾,不妨换一些。我在今年国庆换的比例是1:2000。过关得看人多人少,人少的话,半个小时就办完全部手续了。很幸运的是,我10月1号从此过关时,越南方面只是收了2元检疫费,并没有传说中的25元(5万盾)。而同一天在东兴过关的朋友最多的给敲诈了160多元。腐败公开化是越南非常严重的问题,在西贡,就看到了警察向酒吧档主收钱。在越南期间,中文的胡志明市党委机关报《西贡解放日报》头版刊登他们副主席的话说,越南目前最紧要的任务就是反腐败。去河内做生意的黄小姐说,越南人怕警察,但警察怕中国人,如果跟越南人产生矛盾,就揍他们,到了警察局,只要说自己是中国人,再给领事馆打个电话就没事了。姑妄听之。

    到了越南一侧,可以看到不少出租车及营运巴士在候客。不一定什么时候都有车直接去河内,没有车可以打的去同登或谅山再换大巴去河内。友谊关到河内的172公里,票价60K越南盾。友谊关到河内全程路况良好,标志指示齐全,但与高速公路还有一定距离。这趟路程,最高车速也不会超过80公里,司机可能要休息2-3次。在越南全境,班车司机都是这样不紧不慢的样子,休息时间还挺长。不妨买一捆扎肉,也就是芭蕉叶子卷住肉浆煮熟,在西贡街头的华人店子里我也看到了同样的东西,叫“越北施名扎肉”,看来是越北的特产。吃起来口感象潮州的猪肉丸,带些芭蕉叶的清香,蘸上甜酸的沾料,颇为可口。一捆六根,要20K,再来瓶河内啤酒(Ha Noi Bia),10K。吃饭喝足,继续上路。

    越南的巴士,特别是小巴,似乎没有超载的概念。只要有人要坐车,司机就会停车,助手就会下车把人往车上塞。一排三个人的坐位,往往要挤下五六个人。越南老百姓的脾气是出奇的好,司机不急,乘客也不生气。国内一些去河内做生意的人,也很配合地挤着,给新上车的人腾出位子来。半路上来一个极清纯秀丽的小姑娘,是在河内一家跳舞学校的。车上挤点,看来不全是坏事。

    可以请司机直接送到你在河内的目的地,不知道自己住那里,可以去旅游者比较集中的还剑湖(Hoan Kiem Lake)一带。不会越南话,与司机沟通可能是个问题,可以写好地址给他看,也可以请车上在越南做生意的国人帮忙。别相信在越南可以普遍使用普通话,越南是有不少人会讲中文,但经过数代混血之后,在他们的五官上并不容易直接分辩出来是不是华人。总不能一个个问过去:你会中文吗?在胡志明市的第五第六郡,直接问人会不会讲中文没有问题,那里有大半是华人。在旅游接待点或游客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使用英文。跟普通人打交道,比划吧。

    如果司机没有带你到目的地,可以打车。价格和广州出租差不多,15K盾左右起价,每公里5K左右。千万不要坐摩托车,有很多不良的记录。

    还剑湖附近旅馆众多,价格不一。我住的是PRINCE 57 HOTEL(57,Hang Be St.Tel:4-9261554),顶层房间,一床位不到$3,带空调,还有洗手间。房间里竟然有免费的无线宽带,不过是邻居旅馆泄露过来的信号,很多旅馆有配置免费的无线宽带,喜欢上网的不妨带上手提。配置免费的无线宽带的旅馆会在门口贴着“Wireless”。一般的HOTEL都是可以供免费使用的上网电脑,越南的电脑往往没有中文支持,如果不知道如何下载南极星,可能连中文网页都看不了。

    PRINCE 57 HOTEL一楼有出售OPEN TOUR票,他们代理“An phu travel & Open tour services”公司的车票。从Ha Noi出发、可以停留Ninh Binh、Hue、Hoi An、Nha Trang、Da Lat,一直去到Sai Gon的车票,才要$17(网上说要$26)。如果计划从河内逛到西贡的,这是不错的选择。针对外国旅游者的产品,都可以直接以美元计价,也可以讲讲价。至于付美元还是越南盾,可以自己换算清楚,有时能省些零头。如果带有双币信用卡,可以直接在柜员机上提现,当然也可以带美元到了河内再换。去金铺或银行,兑换价格都差不多,50、100面额的美元兑换的比例略高一些。国庆那几天,100美元能换160,5000越南盾。很有意思的是,在越南普遍使用的单位的是K(千),且在很多价格标注上略去了后三个零。而在中国人和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喜欢用“万”,在西贡华人区尤为明显。越南人说10K,华人就说是1万。

    还剑湖周边是个大集市,闹哄哄地卖着旅游纪念衣服鞋袜等物。衣服等物,大多是从广州贩运过去。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广西凭祥的大巴车主,可以帮忙安排小巴,直接从河内接送客人到友谊关。旅游纪念品价格水份很足,杀掉一大半并不让人意外。到旅馆住下来,不过是午饭时分,吃东西的外馆不多,大多是摆在路边小摊小贩,吃些快餐式的米和饭,价格10-20K不等。越南的社会真是和谐呀,外交部门口就有人摆上一摊卖汤粉,好象没有城管一类的人驱赶。当地人喜欢吃鸡鸭,把煮熟的鸡鸭肉剔出来,骨架放锅里熬汤底,汤底极鲜。我不喜欢吃淀粉类食物,就直接跟档主买半只鸭,要50K。在西贡,一个档主跟我要100K,比较黑;旅游城市会安也只是要60K。越南的鸭,白水煮出来也没有膻味,鲜美。啤酒大多还是10K,有些档口小喜力只要13K,生啤是3K,西贡有卖2K的生啤,极淡。极淡的啤酒,里面也要加上冰块。越南的男人除了开摩托车搭客,好象就不用做别的事情,一杯茶水或一杯啤酒,在临着大街的档口坐下,一呆一下午,也不说话,就望着街道。

    玩的话萝卜白菜,随各人喜好,网上文字也多,就不多着墨了。如果实在担心语言方面的问候,可以联系一个当地的女孩,PLMM,叫武清妹。她曾在中文学校念职中,中文尚算流利,可以胜任翻译或伴游,一天要$10-$20吧,她的电话0989191840。越南境内电话不分漫游,打出只要500盾,接听不要钱,呆时间长的话不妨买个卡。晚上可以在还剑湖旁发发呆,或去看水上木偶戏。当然,也可以去泡泡吧,啤酒价格就当然不一样了,喜力要30K,生啤要20K。Hang Be街上的“I love Vietnam”人气极旺,大多是鬼佬。

    从河内回广州的话,可以拨打凭祥大巴车主的电话,他们在越南的电话号码0915705625,可以预先订好凭祥至广州的车票。他们也会代为安排从河内到友谊关的小巴,在中午一点,直接上门接人,你只要准确告知对方你所在旅馆的位置即可,票价60K。在友谊送过关之后,车主还会免费接人到凭祥汽车站,附近有些不错的馆子,可吃完晚饭再回广州。凭祥到广州的班车是晚上八点半开出,早上七点到广州,回程的车票同样是180元。

    周五晚上去河内,周日下午再从河内回广州,相信感觉跟去阳朔差不多。只不过,除了交通费用贵些之外,去越南还要签证。广州海珠广场的华厦大酒店二楼有他们的领事馆,三天就能签回来。一个月的旅游签证费是380元。还可以代签,广州以外地区提供EMS邮寄。去河内过周末,只是我的想象,我在河内买了OPEN TOUR,一路晃到了西贡。


    11/3/2006

    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2)

    四、关于新台币三百二十万元之秘密交外部分:查曾天赐于九十
        五年八月一日第一次应讯时,证称其从陈镇慧处领得之国务
        机要费总共有新台币六、七百万元之间,至九十五年九月六
        日第二次应讯时,又改称总共领到约九百多万元,其中除了
        拿给「甲君」六百万元以外,另于九十四年四、五月间奉总
        统之命拿了三百二十万元给马永成去从事另一件秘密外交工
        作云云。另马永成于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第二次应讯时(按
        本案马永成自始即以嫌犯身分应讯,未曾以证人身分应讯过
        ),亦附合曾天赐之说词,陈称其确有于九十四年四、五月
        间拿美金十万元给当时之总统府副秘书长黄志芳去执行某件
        秘密外交,而该十万美元之资金来源系向曾天赐拿来之三百
        二十万元新台币现金云云。而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十月二
        十七日第二次应讯时,也附合曾天赐与马永成之说词,称:
        「我记得去 (94)年5月6日我从南太平洋出访回国之后,有
        为了某对外的案子有向林德训从国务机要费中拿二万元美金
        给马永成。同时间为了另一个对外案子,我又要向林德训拿
        十万元美金,此次林德训向我说他那边的国务机要费没有那
        么多。我就转向曾天赐问他那边对外工作的案子领到的国务
        机要费有无剩余,他说有,我就要他拿折合美金十万元的新
        台币三百多万元给马永成。」等语。然查:本件秘密外交工
        虽然属实(九十四年五月初,马永成与林德训各交付折合十
        万美元及二万美元之新台币现金交予总统办公室秘书陈心怡
        ,由陈心怡于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至交通银行营业部使用该行
        员工周钰玲等人之名义购买十二万美金,其中十万元美金交
        给马永成后,由马永成交予黄志芳转给前总统府资政吴澧培
        ,再转至国外等情,业据证人黄志芳、陈心怡、周钰玲、吴
        澧培证述綦详,并有相关之汇出汇款或折换申请书影本在卷
        足凭)。然至前述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曾天赐等人承认伪
        证犯行后,曾天赐已坦承其并未于九十四年四、五月间交付
        三百二十万元给马永成,而同日马永成应讯时亦坦承该三百
        二十万元并非来自曾天赐,而系直接来自陈水扁总统等语。
        可见该三百二十万元系陈总统自行筹措或对外募款而来,根
        本与国务机要费无关,自不得以该不相关之案件在国务机要
        费案件爆发后,以「移花接木」之方式来解释吴淑珍夫人以
        他人发票所申领得之国务机要费之去向,从而,此三百二十
        万元即不得排除在贪污所得之外,并此叙明。
    五、关于另外二件秘密外交部分:前述「外国公关公司」、「海
        外民运人士」、「甲君」、「来自曾天赐三百二十万元」之
        四件秘密外交,均系九十三年十一月以后之支出,惟经查吴
        淑珍夫人早自九十一年七月间即开始提出他人发票请领国务
        机要费,此点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应
        讯时虽有再提出另外之二件秘密外交工作来说明所领得国务
        机要费之去向,但本署经侦查后认此部分之说词亦不可采,
        兹叙述查证情形及认定理由如下:
    (一)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应讯时,仅坦承吴
          淑珍夫人有从九十三年十一月间起提供王春香与种村碧君
          购买SOGO、台北一0一大楼及微风广场三家百货公司礼券
          所取得之统一发票金额约一千万元许,用来申领国务机要
          费做为给付某外国公关公司与资助海外民运人士之二件对
          外秘密工作之费用,另被告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日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除了前述因代为购买SOGO、微
          风及101等三家公司礼券所取得之发票以外,您有无提供
          任何发票供陈总统去扺充国务机要费之支出凭证(即填补
          因秘密外交支出所造成之资金缺口)?」吴淑珍夫人当时
          答称「没有」,再经检察官问以「您有无请他人代为搜集
          发票?」,吴淑珍夫人仍答以「没有」。由上可知,除了
          SOGO等三家百货公司礼券发票以外,陈总统及吴淑珍夫人
          于第一次应讯时,均未说明吴淑珍夫人有提出SOGO等三家
          公司礼券发票以外之他人发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亦未说
          明吴淑珍夫人提出之发票有用来做为前述「外国公关公司
          」与「资助民运人士」二件秘密外交以外之其它秘密外交
          工作。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陈水扁总统第二次应讯时
          ,经检察官问以「讯之陈镇慧、林哲民、马永成、林德训
          均陈称,吴淑珍夫人每个月平均一至二次,会用小信封内
          装发票交由林哲民转交给陈镇慧请领国务机要费,请得后
          陈镇慧再将现金装在小信封内交由林哲民转给吴淑珍夫人
          收受,其四人所述是否与事实相符?」,陈总统始答称「
          是与事实相符。此部分我要进一步说明,是因为秘密外交
          工作经费的需要,我请我夫人向比较亲近的亲友收集发票
          来请领国务机要费,请得国务机要费夫人再交给我。我是
          在民国91年奉天项目停掉之后开始请我夫人帮忙收集发票
          的,期间达三、四年之久,最后一次似在今 (95)年年初
          左右。」再经检察官问以「为何您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
          一次应讯时,完全没有提到前述这些案件?」,陈总统答
          称「因为外交工作是绝对的机密,如果能够不讲就尽量不
          讲,这才是从事外交工作所应具的修为,所以我在第一次
          应讯时只是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国务机要费的使用情形,并
          没有全部讲出来。」然本案经媒体报导后,全国动荡不安
          ,甚至有大量群众上街集会抗议,吴淑珍夫人若有以百货
          公司礼券发票以外之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从事其它之
          秘密外交,何以不一次说明?若真有于第一次应讯时漏未
          说明,亦得以书状补陈事实,何以不为而任令外界一再质
          疑第一家庭之操守?至事隔二月有余,经本署侦讯百余证
          人,查出吴淑珍夫人长期以来多次提出他人发票申领国务
          机要费之后,陈总统始承认吴淑珍夫人有提出礼券发票以
          外之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用来从事另外二件之秘密外
          交,其第二次说词是否与事实相符,已显有可疑。
    (二)陈总统于第二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前后吴淑珍夫人
          收集发票请得的国务机要费再交给您的数额有多少?」,
          陈水扁总统答以:「应该有新台币 (下同)二百多万元左
          右,是因为我为了执行二件的秘密外交工作,在91 年间
          向友人借了250万元,而在92间年又向同一位友人借了200
          万元,我夫人收集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交给我之后我就全
          部拿去还此位友人,而目前我尚欠此位友人200多万元,
          我夫人交给我的国务机要费目前我手上并无剩余。所以我
          从我夫人那边拿到的国务机要费有200 多万元。」问:「
          吴淑珍夫人有无将收集发票请领到的国务机要费全部交给
          您?」答:「有的,她都全部交给我,并没有保管任何一
          毛钱。」问:「前述您所称的二件秘密外交工作内容为何
          ?」答:「第一件是民国91年间吕秀莲副总统向我开口说
          她需要经费来推动加入联合国的工作 (台湾礼敬活动),
          我后来就向我民间的朋友黄维生 (当时经营成衣外销事业
          ,现任台湾中小企业信保基金会董事长)借了250万元请马
          永成转交给吕秀莲的秘书苏妍妃。第二件是92年间的对东
          北亚的外交工作,我是将200万元交给马永成,再请他转
          交给我国的一位国人,让他去从事对东北亚的外交工作。
          」由上可知,陈总统对于吴淑珍夫人所提出之SOGO等三家
          百货公司礼券发票以外之他人发票之解释,是其已将所申
          领得之国务机要费全部使用于九十一年与九十二年之二件
          秘密外交工作,其总数额为新台币二百多万元。经讯之黄
          维生固证称其确实有于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别以现金借
          给陈水扁总统二百五十万元及二百万元,嗣陈总统再陆续
          分次以现金返还,至今已还二百五十万元左右等语。另苏
          妍妃亦证称陈水扁总统确实有交待马永成于九十一年九月
          四日拿现金二百五十万元予其,其于同日即通知各参与「
          礼敬台湾」活动之民间团体前来领款等语,故陈水扁总统
          此二件支出固然为真,然仍应探究是否与国务机要费有关
          。
    (三)查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中之「机密费」(无庸提出单据部分
          )九十一年度共领取(支用)新台币二千五百三十六万五
          千元,九十二年度亦是领取二千五百三十六万五千元,二
          年度合计达五千零七十三万一千元(附卷之「国务机要费
          收支状况表」参照),足足有总统所指前述二件秘密外交
          工作花费(四百五十万元)之十一倍之多,总统若须以公
          费支出,何不从此些机密费中支出?(当时前述之「外国
          公关公司」、「海外民运人士」、「甲君」、「来自曾天
          赐三百二十万元」之四件秘密外交均尚未发生)再者,前
          述第一件「台湾礼敬团」(Taiwan Salutes)赴美推动台
          湾加入联合国,乃公开性之造势活动,早经国内各大媒礼
          报导(相关网络新闻打印资料附卷参照),根本无机密性
          可言,若真有另觅财源之必要,以总统统揽国家大器之尊
          ,要求从外交部或国安局等单位动支机密或非机密预算,
          或是直接向民间募款区区二百五十万新台币应非难事,何
          以舍此些正常途径不取,而以「私人借贷」方式秘密筹措
          经费,实有违经验法则。再者,吴淑珍夫人从民国九十一
          年七月起即已开始提出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而陈总
          统所述之第一件外交工作「台湾礼敬」则是同年九月之事
          ,已是二个月之后;至于陈总统所提之第二件外交工作是
          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间(马永成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笔
          录参照),更是在将近十个月之后,吴淑珍夫人焉有在九
          十一年七月提出他人发票之时即预见将来有此二件特定「
          秘密外交案件」之发生?若此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机关首
          长或企业负责人岂不均可以空泛之「来日不时之需」为由
          ,先行将公款私吞,再以「无不法所有意图」脱免刑责?
          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领财物罪应属既成犯,
          吴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费发票领得国务机要费时,
          即已成立犯罪,其日后纵有支出,亦无得解犯罪之成立。
    (四)若陈水扁总统果真有先以私人借款垫付秘密外交花费,再
          以提出他人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之方式取偿,亦应四百五
          十万元全数取偿才符合常理,然何以后来吴淑珍夫人只提
          出他人发票申领到二百五十万元左右即突然停止?况经查
          吴淑珍夫人历年来提出之他人发票金额,除前述SOGO等三
          家百货公司礼券发票以外,总数为一千四百八十万八千四
          百零八元,亦与陈水扁总统所称之取偿二百万多元相差一
          千二百万元以上,根本不足以互相扺销。
    (五)综上所述,足认陈水扁总统所述其曾在九十一年及九十二
          年支出四百五十万元之事纵或属实,其支出当时或系从国
          务机要费中之机密费中支出,或系纯属其私人捐献,根本
          与国务机要费中之「非机密费」无关,自不得在本件案发
          之后,以「移花接木」之方式主张系「先垫款,后报帐」
          ,其此部分之说词,显不可采,从而由吴淑珍夫人出面请
          领国务机要费之贪污所得部分,即不得扣除该新台币二百
          多万元。
    六、经查吴淑珍夫人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之发票中,有吴淑珍本
        人付现或刷卡之消费,亦有第一家庭成员总统之女陈幸妤、
        总统之女婿赵建铭及总统之子陈致中之刷卡消费,此部分经
        查亦应列为贪污所得,兹叙述理由如下:
    (一)扣案之总统府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当中,经查确定实际购
          买人为吴淑珍夫人者,共计二十九张,金额总计新台币
          1,494,224元,其消费内容包括餐饮及购买黄金摆饰、衣
          服、皮鞋、钻戒、太阳眼镜等物,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证
          明是吴淑珍夫人自己使用(从选购时之试穿、试戴、量尺
          寸、送回修改等过程确定,店员苏育慧、谢文香、张丽玲
          、郭少玲、陈怡君、郑棱菱、钱顺滨、郑淑娥、刘慧华等
          人之证词参照)。讯之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
          一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第一家庭成员曾否使用国务机
          要费来购买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饰?」其答以:「没有
          ,如果有购买衣服或首饰的话,也是用来送人的,第一家
          庭成员不会自己拿来使用。」另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日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陈水扁总统有无使用国务
          机要费购买珠宝、衣物送给您?」,答以「没有」。至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陈总统第二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
          经查国务机要费申领发票中,有些是吴淑珍夫人购买钻戒
          、衣服、太阳眼镜、皮鞋等物所取得之发票,您对此之解
          释为何?」陈总统始改称:「有二种情形,一种是我夫人
          买来自己用的,这是我馈赠给她的,这部分比较少。另一
          种情形是我夫人买来要送人的,是送给一些外宾或在婚丧
          喜庆时送人的。」,故此部分之争点在于有无馈赠之事实
          ?按依总统府预算书国务机要费之「计划内容」为「国家
          元首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职权,有关之必要费用」,「预期
          成果」为「有助国家政务之顺利推行」,「说明」则为「
          国家元首行使职权有关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
          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经费」,从文字
          言之,固未明文不得犒赏或致赠礼品给总统夫人或其它第
          一家庭成员。惟从程序言之,亦应依照一般犒赏或致赠之
          程序为之,其数额亦应符合一般社会常情,否则总统岂不
          可以将全年度数千万元之「非机密费」全数致赠给第一家
          庭而擅自变相加薪?观诸扣案之民国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五
          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其中政经建设访
          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与礼品致赠(含奠仪费、探病
          慰问品、庙宇香油钱等等)均有检具领取人之领据,注明
          日期、数额与受领人,其中馈赠物品部分(多为总统探视
          党国大老时致赠之水果与人蔘)亦均由总统府侍卫室或其
          他员工先行购买,再致赠物品,从未有受赠人先自行垫款
          再检具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之情形。然吴淑珍夫人购买自
          己物品之发票,并未检具领据,而系混同于一般发票当中
          ,与其它消费根本无从区分。再者,从单一物品之金额而
          言,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中山北
          路二段晶华酒店地下一楼卡地亚精品店购买之钻戒一只花
          费即高达新台币三十二万元(分立三张港商历峰亚太公司
          发票,于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已与
          一般社会观念有所扞格。再者,吴淑珍夫人另一高额消费
          是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购买一只新
          台币1,327,500元的钻戒,经查其价金中之276,235元系以
          SOGO百货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发票日后有用来申领
          国务机要费。如果该只钻戒是陈总统之馈赠,理应全数价
          金均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何以仅部分支出?
          此种方式亦与一般馈赠有违,足认在吴淑珍夫人消费之当
          时,陈水扁总统并无馈赠夫人之意思表示,亦无馈赠夫人
          之事实行为,自不得在案发之后以「追认」之方式认定该
          等物品系总统对于吴淑珍夫人之馈赠。
    (二)至于代买物品致赠他人部分,陈水扁总统第一次应讯时固
          称「有时外宾来访时,其太太与小孩会跟他一起来台湾,
          我会交代我太太吴淑珍使用国务机要费去买东西来送给外
          宾家属。此外,亲友同仁家中有婚丧喜庆时,我也会交代
          我太太吴淑珍使用国务机要费来买一些东西来送给他们。
          」另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应讯时经检察官问
          以「您本人曾否自己先付款购买要送给总统有意馈赠的对
          象,然后将取得之统一发票申请国务机要费(即实际领到
          钱,而不是用来填补秘密工作造成之资金缺口)?若有,
          发票交给何人?如何领到钱?」,固有答以「有,对象都
          是层级比较高的女性外宾或男性外宾的妻子,我选的大都
          是女性用品,像我记得一年多前曾经去宜佳行(光复南路
          ,国父纪念馆捷运站出口附近)买过一条围巾,金额大约
          十万元左右,还有买过每套六、七万元的毛衣,之后还有
          去主仁绸布庄(塔城街附近)买过一条围巾十几万,还有
          剪了很多布料,可以做4、5套衣服,包括围巾总共花了三
          十几万。还有去宏佳银楼(民生东路四段附近)购买金饰
          要送人(此部分是送给本国人,包括一些年长者或是新婚
          、新生儿等),有买过金元宝、金项链、金链子、黄金做
          的摆饰等等,我去宏佳约两、三次,每次购买约十万元左
          右,以上都是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其它我不记得了。以上
          购物所取得的发票我都有交给陈水扁总统去申报国务机要
          费。」等语,然其二人均未说明受赠之对象为何人。至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陈总统第二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
          「从您就任总统以来,您或吴淑珍夫人有使用国务机要费
          购买物品来馈赠给他人,这些对象是那些人?」陈总统仍
          答以:「我记不清楚。有些是外宾,有些是本国人。」,
          并无法说出任何具体姓名。另经核扣案之相关发票亦未检
          附任何领据或加注任何注记,自不得仅凭被告吴淑珍空言
          有致赠他人即认定该等物品确属陈总统馈赠他人之物。综
          上所述,吴淑珍夫人亲自购买物品取得发票所申领得之国
          务机要费,应不得排除在贪污所得之外。
    (三)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刷卡付款取得之发票部分:经查
          陈幸妤刷卡付款之发票经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者有二十张
          ,金额总计为175,946元;赵建铭刷卡付款之发票经用来
          申领国务机要费者有八张,金额总计为78,461元;陈致中
          刷卡付款之发票经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者有三十二张,金
          额总计为86,944元。讯之陈幸妤(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及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证称其刷卡消费之发票用来申
          领国务机要费者,均是其母亲吴淑珍委托其购买赠送他人
          之物品;赵建铭证称(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购买物品
          部分均系其岳母吴淑珍夫人委托其购买用来送人或自用者
          ,另用餐部分则系受其岳父陈水扁总统委托代为宴请宾客
          者;陈致中证称(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另九十五年十月三
          十日经传唤因出国未到庭)购买物品部分均系其父亲或母
          亲委托其购买用来送人者,用餐部分则系其帮父母宴请一
          些支持者等语。然讯之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等人均无
          法说明其所购物品赠送对象与宴请对象之姓名与身分,另
          陈总统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据
          陈幸妤、赵健铭、陈致中称,您有时会请他们使用国务机
          要费来宴请宾客,这些宾客之姓名与身分为何?」陈总统
          仍答以「都是一些长辈或朋友,姓名我记不清楚。」惟按
          赠送礼品予他人,如不知其性别、年龄、身分与品好,如
          何选购?另宴请他人时双方一定见面相聚一段时间,焉有
          全然不知对象姓名身分之理?况观该等用餐发票有数张之
          用餐人数仅为二人,如此一对一之宴请竟不知对象身分,
          更是与经验法则大相径庭。足认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
          所称「代购赠品」或「代为宴客」之陈述,均属回护被告
          吴淑珍之词,并不足采,渠等消费发票实与吴淑珍夫人向
          友人蔡美利等人索取来之发票无异,性质上均属系「他人
          消费付款发票」。故依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消费付款
          之发票领得之国务机要费,亦不得排除在贪污所得之外。
          贰、成立伪造文书罪部分(礼券发票部分)
    一、本件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之发票中,虽有购买太平洋崇光百
        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OGO百货)、台北金融大楼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台北一0一大楼)与三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微风广场)三家公司礼券之发票总计新台币11,950,044元
        经查亦属他人付款之发票(经查系种村碧君与王春娟分别出
        资委请吴淑珍夫人代向各该三家百货公司购买礼券时所取得
        之发票,证人施丽云、王春香、种村碧君、胡湘君、黄茂德
        、吴清友、罗仕清、刘衡、翁铢霞、钟旻辰、陈敏熏等人证
        词参照),然陈水扁总统与吴淑珍夫人均称此11,950,044元
        全部使用于代号为「F案」及资助某海外民运人士二件对外
        秘密工作上,并未纳为己有等语。经查:
    (一)F案系由「财团法人诚泰文教基金会」(下称诚泰基金会
          )以「Taiwan Studies Institute」与某外国公关公司签
          约,契约期间为二年(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至九十五
          年七月十五日),总共费用为美金一百零八万元(每年五
          十四万美元,分四季给付,二年八期每期美金十三万五千
          元)等情,业据诚泰基金会林诚一证述綦详,并有契约书
          影本在卷可稽。另本件费用之给付,是以诚泰基金会名义
          由诚泰基金会之银行帐户提款分八次汇至海外,而每次汇
          款之直接资金来源系汇款前数日之现金存入等情,亦经承
          办汇款及存提款之诚泰基金会董事长秘书曾秀惠、庶务(
          司机)陈水胜、苏澄滨等人证述綦详,并有存入凭条、取
          款凭条、存折、大额存提客户名单、汇出汇款申请书、中
          央银行外汇局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台央外捌字第0950044576
          号函影本在卷足凭。而诚泰基金会银行帐户八次现金存入
          之来源,系总统府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交予秘书郭临伍再转
          交予诚泰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等情,业据郭临伍、李天送
          证述綦详,并有李天送出具之领据原本在卷可稽。
    (二)讯之马永成陈称其交给郭临伍之八次现金分别为:九十三
          年七月新台币5,000,000元、九十三年十月新台币
          4,300,000元、九十四年一月4,300,000元、九十四年四月
          4,300,000元、九十四年七月4,344,300元、九十四年十月
          4,550,000元、九十五年一月4,300,000元、九十五年四月
          4,401,000元,其资金来源则为:九十三年七月新台币
          5,000,000元及九十三年十月新台币4,300,000元全部从国
          务机要费中之「机密费」(无庸检具原始凭证请领部分)
          支出,至九十四年一月之4,300,000元则已有部分系从国
          务机要费中之「非机密费」(须检具原始凭证请领部分)
          支出,而后五笔(九十四年四月4,300,000元、九十四年
          七月4,344,300元、九十四年十月4,550,000元、九十五年
          一月4,300,000元、九十五年四月4,401,000元)则是由继
          任总统办公室主任之林德训交给其现金,其再转交给郭临
          伍,至于其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
          三日申领「非机密费」时所提出之发票,是陈水扁总统交
          予其之百货公司礼券发票十二张(SOGO十一张、台北101
          一张)面额共新台币4,800,000元。讯之林德训则证称九
          十四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九十五年一月、四月其确实有
          交付每次约新台币4,300,000元之现金给马永成,其资金
          来源有部分是来自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部分是来自
          「非机密费」,至于其从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申领「非机密费」时所提出之发票,是
          陈水扁总统交予其之百货公司礼券发票共十九张(SOGO
          十六张、台北101二张、微风广场一张),面额共计
          7,150,044元。以上二人所述,核与陈水扁总统与吴淑珍
          夫人之陈述相符,并有支出凭证粘贴单、发票及支付报告
          单原本在卷足凭。
    (三)资助海外民运人士部分,经查有二次给付,一次是民国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由民间人士郑明惠汇出美金
          99,703.95元(折合新台币3,300,000元),而郑明惠汇款
          之资金来源则来自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黄志芳(现任外交部
          部长)交付之现金新台币3,30,000元,黄志芳之新台币现
          金则来自马永成等情,业据郑明惠、黄志芳证述綦详,并
          有汇出汇款申请书影本在卷可稽。第二次付款予相同之海
          外民运人士则是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间及六月间由民间人
          士杨豊明在国外当地先后二次各交付现金五万美元(共计
          美金十万元)予某许姓华侨再转交予该民运人士,而此十
          万美元之资金则系先由另一位民间人士张维嘉从第一银行
          天母分行分二次汇给杨豊明,事后郭临伍(此时已调任行
          政院反恐怖行动管控办公室主任)再分二次各归还五万元
          美金现钞与新台币现钞一百六十多万元(折合美金五万元
          )给杨豊明,至于郭临伍之十万美元现钞则来自马永成等
          情,业据张维嘉、杨豊明、黄志芳及帮郭临伍将美金兑换
          成新台币之曾秀惠证述甚详,并有张维嘉在国内之汇款资
          料与银行往来明细、杨豊明在国外之提领美金现钞资料、
          张维嘉取回垫款后之存款资料、汇入买入汇款或折换申请
          书、郭临伍与该民运人士联系之电子邮件等影本在卷足凭
          。讯之马永成则陈称九十三年十一月其交付给黄志芳之新
          台币现金3,300,000元是来自国务机要费中之「机密费」
          (无庸提出发票请领),另九十五年四月间其交予郭临伍
          之十万元美钞则是林德训从国务机要费中拿出新台币三百
          多万元,其再请总统府办公室秘书陈心怡至银行购买美金
          等语。所述核与林德训之证词「(我于今年交给马永成用
          来资助海外民运人士之新台币330万元)是从国务机要费
          现存之现金结余中支出,我没有为此330万元再去找发票
          来核销」等语,及陈心怡与受陈心怡委托办理外汇之交通
          银行职员周钰玲所述各节相符,并有汇出汇款或折换申请
          书影本在卷可稽。
    (四)依马永成以上所述,在其担任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期间,其
          由国务机要费支付之秘密外交工作计有F案部分新台币
          1360万元(三期);资助民运人士美金十万元(新台币
          330万元),而其提出之「他人发票」即百货公司礼券发
          票面额共计新台币480万元,加减后可知从「机密费」应
          有1210万元之支出,而此段期间(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
          年一月)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中之「机密费」部分,九十三
          年度共领取24,072,000元,九十四年一月则领取
          4,705,000元(均于月初以现金发给,附卷之「国务机要
          费收支状况表」参照),故数额上确有全部由国务机要费
          (含机密费与非机密费)支付之可能。另林德训接任总统
          办公室主任后,F案之支出计新台币21,895,300元(五期
          ),资助民运人士美金十万元(折合新台币3,278,650元
          ),而其提出之「他人发票」即百货公司礼券发票面额共
          计新台币7,426,279元,加减后可知从「机密费」应有
          17,747,671元之支出,而此段期间(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
          五年四月)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中之「机密费」部分,九十
          四年度共领取24,072,000 元,九十五年度从一月至三月
          三十一日止则领取6,085,000元(附卷之「国务机要费收
          支状况表」参照),故数额上亦确有全部由国务机要费(
          含机密费与非机密费)支付之可能。
    (五)F案之前身C案(C案已于九十二年六月底停止,间隔一年
          后才有F案之成立),确实另有资金来源,而无庸由国务
          机要费支付乙节,固据前总统李登辉先生、诚泰基金会董
          事长林诚一、诚泰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国家安全局局长
          薛石民、国家安全局前会计长赵存国、屈张龙及现任会计
          长陈天送证述甚详。惟自从「奉天」与「当阳」项目经费
          缴库后(「奉天」于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缴回三十亿零
          一百六十五万九千三百二十三元,「当阳」于同年十月十
          四日缴回七亿零一百三十七万三千六百五十八元),国安
          局并未再编列任何秘密外交之预算,亦未支付F案任何费
          用等情,业经自九十三年四月四日起担任局长之薛石民结
          证属实,并有国家安全局95年10月20日洁治字第0020644
          号函在卷足凭。另讯之现任外交部部长黄志芳(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五日就任)亦结证称外交部并未支付F案之任何
          费用,复有外交部95年10月24日外北美一字第
          09501207630号函在卷可资左证。另国防部亦以95年10月
          17日法浩字第0950002011号函覆本署称「经查本部于民国
          93年至95年间,并未以经费支付『财团法人诚泰文教基金
          会』与国外公关公司所签订契约之报酬及经由总统府资助
          滞留0国之大陆民运人士」等语。至于资助海外民运人士
          部分,前述函文及外交部95年10月30日外北美二字第
          09501207640号函亦均表明该等机关均未出资。
    (六)综上所述,关于「外国公关公司」与「资助海外民运人士
          」二件密秘外交工作,被告与所有相关人士均在案发后第
          一次应讯时即已做充分说明,经查其资金流向与汇兑及汇
          款等书面资料复均相? 合,且其支出期间与礼券发票请领
          国务机要费之期间亦均集中在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
          一月。再者,此部分之礼券发票金额均为整数大额,开立
          时间分批集中,属有计划性之取得,不似前述之他人发票
          系属零星小额、时间支离破碎之随机性之取得。本件既查
          无其它资金来源,马永成与林德训复自始即坚称F案与第
          二次资助民运人士之花费,有部分系来自以百货公司礼券
          发票申领之国务机要费中之「非机密费」,自不得仅因其
          二人有关「甲君」部分所述不实,即对其二人之其它说词
          全部不予采纳。从而三家百货公司礼券发票所申领得国务
          机要费计新台币11,950,044元部分,应仅成立伪造文书而
          无贪污罪嫌。
          惟因此部分与前述起诉贪污罪嫌部分具有连续犯之关系(
          依刑法第二条从轻原则,本件仍适用旧法),属裁判上一
          罪,故不另为不起诉处分。
    参、查无确切犯罪证据部分
    一、魏千峰律师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来函转述有民众检举陈水
        扁总统于视察公家单位时发给「空红包」乙节,经讯之总统
        府侍卫室上校侍从武官杜承谋证称:「一般情形下,总统至
        国军部队等单位巡察时,犒赏金都是由该单位自行支出,我
        们侍卫室这边只带空的红包袋下去,该红包袋是特别印制的
        ,上面有烫金的『总统赠』三字」、「94年5 月我有陪同陈
        水扁总统去高雄参加海巡署演习…该次有发给慰问金,但是
        由海巡署自行准备,我们侍卫室都是由该单位自行支出,我
        们侍卫室只备便空的红包袋而已」、「另外有一次至高雄某
        民间团体参访时,犒赏金是由内政部准备的,我们侍卫室这
        边也只是准备空的红包袋而已」,至于在发空红包袋之情况
        下,「没有请对方写领据,也没有请领国务机要费」等语(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讯问笔录参照)。可见总统巡视时,
        依惯例确有由受访单位自行准备犒赏金之情事,然重点应在
        于此情况下,有无人仍向受赠单位索取领据来诈领国务机要
        费。经核阅前述来函所述期间(九十三年春节期间、九十年
        八月底、九十一年三月底、九十四年五月底)之国务机要费
        凭证结果,均未发现有检举内容所指之公家单位出具之任何
        领据,故纵使检举内容所指之公家单位有自行准备犒赏金,
        亦查无有人犯罪之确切证据。
    二、现行实务上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或「
        领款收据」领取乙节,经查固无确切之法令依据。惟查总统
        府长久以来并未为总统编列一般行政机关首长所得运用之「
        特别费」(卷附之总统府预算书参照),所以惯例上均将国
        务机要费视同「特别费」处理,部分于月初即以领据领出,
        部分则须检具发票等单据始能申领等情,业据前总统李登辉
        先生证述属实。故「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而未检具单
        据领取,纵有违相关之审计法规,亦难认有刑法上违法性之
        认识,自不得仅因具领时未检附单据,即遽认有不法所有之
        意图。况讯之马永成与林德训均证称「机密费」每年用于三
        节犒赏文武百官之固定开销均达八、九百万元以上,另其二
        人亦坚称确有使用部分机密费「F案」等秘密外交等工作,
        已如前述。此外,此部分并无发票等书面资料可供查核单据
        之真伪,另经核对第一家庭成员之银行帐户往来明细,亦未
        发现每月请领机密费时有相对应数额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
        亦查无具体事证足资证明有人犯罪,并此叙明。
    三、至于前述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金融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与三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百货公司礼券之发票
        总计新台币11,950,044元部分,经本署从礼券回流之收银台
        追查相关专柜客户资料及差额刷卡资料再传讯多名消费者、
        经手人与店员查证结果(证人林岳霖、黄雅兰、洪瑜徽、林
        淦治、邱毓贞、黄淑琴、林千鹤、连丽娟、洪瑜徽、黄雅兰
        、郑碧英、王玉琴、施鸿鸣、郑碧琼、蔡淑慧、刘衡、施英
        豪、史美瑜、连静仙、陈咏华、骆姿蓓、林美琴、朱诚美、
        詹学慧、潘妮妮、李治芬、潘馥妃、薛婉菁、张佩玲、龚素
        珠、林燕玲、陈宝如、陈宝卿、陈万生、侯亭亘、余月娥、
        林怡君、林彩云、杨淑贞、林静怡、洪秀瑜、张佩馨、陈妙
        如、田惠筑、游晓翠、李嘉华、黄启铭、徐施影、张春香、
        王哲聪、蔡雅丽、张慧敏、林沂慧、龙淑华等人证词参照)
        ,并未发现有直接从吴淑珍夫人取得该等礼券或交付价款给
        吴淑珍夫人之情形,故吴淑珍夫人所述其仅系代王春娟与种
        村碧君向三家百货公司购买礼券,其本人并非买受人,应与
        事实相符,故此部分尚查无其它犯罪情事,并此叙明。
    肆、核被告等所为,被告吴淑珍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
        十条、第二百十四条之伪造文书罪嫌与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
        第一项第二款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被
        告吴淑珍虽未具公务员身分,然其与具有公务员身分之人共
        同实施犯罪,请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论以共犯,惟并请
        依同条项但书之规定减轻其刑;被告马永成系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条、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十四条之伪造文书罪嫌;被告
        林德训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十四条
        之伪造文书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伪证罪嫌;被告陈
        镇慧系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伪证罪嫌。被告吴淑珍、马
        永成、林德训均请论以共同正犯及连续犯。被告马永成、林
        德训所犯伪造文书罪部分并请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务员
        假借职务犯罪之规定加重其刑,惟查其二人此部分之犯罪,
        系因执行秘密外交所采之不得已手段,请审酌其等犯罪动机
        ,均请在处以有期徒刑后并宣告缓刑。另被告林德训、陈镇
        慧所犯伪证罪部分,请审酌其二人在侦查终结前均已坦承犯
        行,颇具悔意,亦均请在处以有期徒刑后并宣告缓刑。
    伍、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提起公诉。
            此 致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中  华  民  国  95  年  11  月  3   日
                                  检 察 官   陈  瑞  仁
                                               周  士  榆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95  年  11  月  3   日
                                  书  记  官   康  敏  郎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134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刑法第168条
    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
    、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
    述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4条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
    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6条
    行使第210条至第215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
    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之规定处断。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6千万元
    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
        者。
    前项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罚之。

    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1)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95年度侦字第23708号
       
    被  告    吴淑珍  女  ○岁(民国○年○月○日生)
                          住  台北市
                          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马永成  男  ○岁(民国○年○月○日生)
                          住  台北市
                          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林德训  男  ○岁(民国○年○月○日生)
                          住  台北市
                          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陈镇慧  女  ○岁(民国○年○月○日生)
                          住  台北市
                          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上列被告等因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认应该提
    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吴淑珍系中华民国第十任及第十一任总统陈水扁先生(第十
        任任期自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第十一任自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之夫人,明知总统之国务机要
        费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三点「各机关员工向机关申请
        支付款项,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之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
        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之规定及总统府多年来
        惯例,其「非机密费」部分请领时必须检具原始凭证(收据
        、统一发票或相关书证),亦即,以请领者有实际支出为必
        要,竟仍基于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陈
        水扁总统请领国务机要费之职务上之机会,由吴淑珍夫人出
        面自民国九十一年七月起陆续搜集第一家庭成员(含吴淑珍
        本人、总统长子陈致中、总统长女陈幸妤、总统女婿赵建铭
        )平日消费所取得之发票(含陈致中请其随扈叶仓池刷卡代
        购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亲友施丽云、蔡美利、种村碧君
        (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陈建隆、许丽凤、林命群、
        玉山官邸总管陈慧文与员工李黄美秀,及商家张从铭(英主
        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政信(金生仪钟表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等及其它不明身分人士,索取他人消费付款之统一
        发票(下称「他人发票」,其中施丽云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
        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夫罗胜顺与其女罗怡惠之发票;蔡美
        利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夫黄接意、其
        子黄思翰、其弟蔡铭杰及弟媳陈慧娟、其员工陈文彦、其友
        人黄福精、何秀葱、赖丽樱、萧嫣嫣等人之发票;种村碧君
        除提供自己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
        芬之司机张由宗与秘书陈英琪及李慧芬之友人陈辜美贵、朱
        诚美与林千鹤之发票;王春香除提供自己消费发票外,另提
        供其友人林美琴之发票;李黄美秀系提供其女李宜静之发票
        ;陈政信则提供顾客吕文清、丁培根、童子贤、林宜玲、张
        润德、廖德勋、黄建兴及其它不知身分人士消费后漏未索取
        之发票;张从铭则提供顾客廖邱芳华及苏秋云漏未索取之发
        票)。至搜集发票到一定数额时(新台币数千元至五十多万
        元不等),即由吴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装妥后交由不知情之玉
        山官邸总务林哲民转交予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使不知
        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之陈镇慧以经办人身分制作登载不实支
        出事由之「总统府支出凭证粘存单」与「总统秘书室经费支
        付报告单」(九十三年八月以后二者合并为「总统府粘贴凭
        证用纸」),并在该等发票空白之买受人栏盖上「总统府」
        之条戮,再以便利贴或铅笔在支付报告单注明「夫人  」,
        呈由奉陈水扁总统指示准许吴淑珍夫人申领国务机要费而不
        知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之总统办公室前后任主任(九十四年
        二月交接)马永成与林德训批可后,再持之向总统府会计人
        员申领国务机要费,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专员邱琼贤
        、科长蓝梅玲及代盖「会计长冯瑞麟(乙)」章之专门委员
        许隆演等人均陷于错误,认定该等发票均系总统本人依据宪
        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实际支出之花费(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
        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必要费用),
        而均准由总统府第三局出纳科发给同额现金,陈镇慧领得后
        再以信封内装该等现金交由林哲民转交予吴淑珍夫人收受。
        至九十五年三月间止,由吴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诈领得之国务
        机要费计新台币14,808,408元(发票明细详如附表一,吴淑
        珍夫人另有提供百货公司礼券发票11,950,044元请领国务机
        要费,该部分经查仅涉伪造文书罪嫌,详如后述),而共同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并利用不知情之陈镇慧行使变
        造之私文书(变造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及使总统府会计处人
        员登载不实之支出事项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上
        ,均足生损害于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此部分总统陈水扁
        先生所涉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因受宪法第五十二条之保障,
        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
    二、吴淑珍系总统夫人,马永成系前总统府秘书(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间担任总统办公室主任)、
        林德训现任总统府秘书(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马永成担
        任总统办公室主任),后二人均系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机关之
        人员。缘吴淑珍夫人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一
        月间,因知悉陈水扁总统为执行某二件密秘外交工作,有必
        要由国务机要费支出,惟因「非机密费」部分必须检具单据
        始得申领,竟基于概括犯意,连续提供其表妹王春娟与友人
        种村碧君委托其购买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SOGO百货)、台北金融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一0一
        大楼)及三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风广场)礼券时所
        取得之发票共计三十一张(详如附表二),金额总计
        11,950,044元(经查以上礼券均由罗太太即施丽云出面以现
        金购买,SOGO百货部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付款一百八
        十万元分开六张发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万元开
        立一张发票、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付款一百三十五万元分开
        五张发票(其中一张十五万元之发票未提出)、九十四年三
        月三十日付款九十万元分开三张发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
        日付款二百二十五万元分开五张发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七月十二日、八月一日共付款二百万零四十四元分开五
        张发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一百万元分开三张发
        票;一0一大楼部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万元,
        开立一张发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五十万元,开
        立一张发票;微风广场部分: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付款五十
        万元开立发票一张),分次交予陈水扁总统转交给明知该等
        发票系他人发票之总统办公室前后任主任马永成与林德训,
        再共同假借职务上之权力与机会,交由不知情之总统府第三
        局出纳陈镇慧前后共分成十八次(马永成任内六次,计十二
        张共四百八十万元;林德训任内十二次,计十九张共七百十
        五万零四十四元),以经办人身分在该等发票空白之买受人
        栏盖上「总统府」之条戮,粘贴于登载不实之「馈赠」、「
        招待」支出事由之「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上,马永成与林
        德训再以「经办单位主管」及「机关首长授权代签人」之身
        分在该凭证用纸上签名批可,转向总统府会计人员申领国务
        机要费,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专员邱琼贤、科长蓝梅
        玲及代盖「会计长冯瑞麟(乙)」章之专门委员许隆演等人
        均误以为该等发票均系总统礼品杂支,将不实支出事项登载
        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而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陈
        镇慧行使变造之私文书(变造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并使总统
        府会计处人员登载不实之支出事项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
        等公文书上,均足生损害于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马永成提
        出前述十二张发票领得现金台币四百八十万元之国务机要费
        (属「非机密费」)后,均依陈水扁总统之指示混同当时结
        余之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指依总统府多年惯例,于月
        初即以领据领出现金之部分,其日后之支出未再检具任何单
        据),交由总统府秘书郭临伍转予「财团法人诚泰文教基金
        会」执行长李天送做为支付某外国公关公司之费用。林德训
        提出前述十九张发票领得现金新台币七百十五万零四十四元
        之国务机要费之「非机密费」后,亦均依陈水扁总统之指示
        混同当时结余之「机密费」,交由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转
        交行政院反恐行动管控办公室主任郭临伍,再由郭临伍先后
        转交部分予「财团法人诚泰文教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做为
        支付某外国公关公司之费用,部分交予民间人士张维嘉转交
        予某海外民运人士。(此部分总统陈水扁先生所涉伪造文书
        罪嫌因受宪法第五十二条之保障,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
        诉究)
    三、林德训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在台湾高等法
        院检察署(下称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台北特侦组检察
        官侦查「国务机要费案件」(高检署九十五年度查字第十七
        号及本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五二一三、五一七七、五七七0
        号,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改分为本署九十五年度侦字第二三
        七0八号)时,以证人身分接受检察官讯问,供前具结,并
        经告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拒绝证言权利后,对于
        「前总统府机要室主任曾天赐有无因为执行某秘密外交而多
        次申领国务机要费」,以及「内装三张秘密外交工作人员『
        甲君』领据之信封,系由曾天赐何时交付予其」之于案情有
        重要关系之事项,竟为虚伪之陈述,伪称马永成有交待曾天
        赐可以申领国务机要费,曾天赐每次提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
        费时,陈镇慧均会在发票上或相关之支付报告单上注明「曾
        」,而内装领据之小信封,是九十五年年初曾天赐调离至外
        贸协会时即已移交给其收受等语,意图让检察官认定「甲君
        」确有领到国务机要费。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林德训
        经检察官当庭改列为伪证罪被告,并告以曾天赐与种村碧君
        均已坦承伪证犯行后,始坦承前述小信封曾天赐并非于九十
        五年年初,而系同年六、七月间始交付予其者等情不讳。(
        曾天赐与种村碧君所涉伪证罪嫌,另为缓起诉处分)
    四、陈镇慧系总统府第三局出纳,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在高检署
        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台北特侦组检察官侦查「国务机要费案件
        」时,以证人身分接受检察官讯问,供前具结,并经告以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拒绝证言权利后,对于「前总统
        府机要室主任曾天赐有无因为执行某秘密外交而多次申领国
        务机要费,总共领取数额为何」之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
        ,竟为虚伪之陈述,伪称曾天赐自民国九十二年下半年起,
        即多次交付发票予其请领国务机要费,历来总共领取约新台
        币九百万元等语,并多次于指认扣案发票时,指称其中多张
        系曾天赐提出者,数量达新台币七百多万元。至九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陈镇慧经检察官当庭改列为伪证罪被告,并告
        以曾天赐、种村碧君、林德训均已坦承伪证犯行,陈镇慧始
        坦承曾天赐提出之发票并未如其先前做证时所述之数量,其
        先前指认为曾天赐提出之发票,实际上大部分均系吴淑珍夫
        人所提出者等情不讳。
    五、案经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检察官于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分案侦查(审计部亦于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来函
        告发)并协同本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共
        同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壹、成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部分(礼券发票以外之发票部分)
    一、讯之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玉山官邸总务林哲民及前后
        任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与林德训均称吴淑珍夫人每个月平
        均一至二次,会用小信封内装发票交由林哲民转交给陈镇慧
        请领国务机要费,请得后陈镇慧再将现金装在小信封内交由
        林哲民转给吴淑珍夫人收受,其中马永成复称系陈水扁总统
        指示其准由吴淑珍夫人提出发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另林德
        训亦证称「我在核章时,确实有看到陈镇慧用立可贴或用铅
        笔注明「夫人」或「夫人? 」来告知我这是吴淑珍夫人拿出
        来的发票」、「我印象中在交接过程中马永成有告诉我那些
        人可以拿发票来申报国务机要费,其中包括吴淑珍夫人,我
        主观认为吴淑珍夫人应该是帮总统作事,或官邸那边的开销
        ,本来就可以拿发票来申报国务机要费,所以就没有多问」
        等语。此外,证人施丽云、蔡美利、种村碧君、王春香、李
        黄美秀亦均坦承曾直接交付发票给吴淑珍夫人,另陈政信则
        证称曾将客户未取走之发票交予吴淑珍夫人之随扈陈智松等
        语。并有发票之真正消费者李慧芬、种村碧君、王春香、童
        子贤、林宜玲、吕文清、丁培根、蔡美利、张润德、陈辜美
        贵、邱廖芳华、廖德勋、张由宗、林千鹤、杨怡祥、苏秋云
        、黄建兴、许丽凤、黄接意、苏毓玲、黄福精、陈慧娟、李
        宜静、萧嫣嫣、林美琴、叶仓池、陈慧文、罗胜顺、罗怡婷
        、罗怡惠、施丽云、林弘敏、朱诚美、赵建铭、陈幸妤、宗
        才怡、何秀葱、陈文彦、蔡铭杰、林命群、李青苍、姚徐梦
        若、姚文倩、曹志涟、陈建隆、王美华、沈石柱、王玉珍、
        陈英琪等人之证词,及各商店员工刘发成、王秀玲、孙久婷
        、彭心怡、蔡燕珠、张智超、简荣梅、陈荣辉、王文宜、苏
        育慧、谢文香、张丽玲、郭少玲、林瑛琇、陈怡君、郑棱菱
        、钱顺滨、郑淑娥、张从铭、吴雪凤、蔡丽贞、郑丽珍、林
        慧美、廖丽玲、刘慧华、苏毓玲、杨如凤、唐乔渝、苏容右
        及扣案之「总统府支出凭证粘存单」、「总统秘书室经费支
        付报告单」、「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其上所附之发票原
        本(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扣押笔录及清单附卷参照)及八
        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国务机要费领款用印之支出传票
        影本计八册可资左证。
    二、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
        :「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间总统府支领国务机要费凭证粘贴
        用纸所附之统一发票中,经查确有数张是台湾红创意设计有
        限公司负责人李慧芬女士在台北君悦饭店(登记名称为丰隆
        大饭店)消费付款后所取得之发票(即俗称「别人的发票」
        ),您对此现象之解释为何?」答:「外交的秘密工作,经
        费的支出满庞大的,外交部的预算不够用,再加上奉天与当
        阳项目的经费都缴回国库了,所以必要时要从国务机要费支
        出,而国务机要费的机密费部分不够使用,所以才要从非机
        密费部分来支出,可是外交秘密工作的经费支出要取得单据
        有所困难,执行秘密工作的人员先设法取得一些发票来核销
        国务机要费,等钱拨下来累积一定数额后,该员再用领据来
        申领国务机要费,用李慧芬在君悦饭店消费付款后取得的发
        票来核销国务机要费即是这种情形。」问:「此些秘密工作
        之内容及花费为何?如何报销?」答:「93年11月间资助某
        位在国外之人士美金约十万元,是从国务机要费支出的,直
        接的负责人是马永成先生。另外在93年7月至94年4月间,有
        汇款给某外国公司约新台币1800万元,此1800万元大部分是
        从国务机要费支出,此件的直接负责人也是马永成。这二件
        秘密工作的花费必须要取得发票来核销,我太太吴淑珍知道
        之后,说她一些医生太太的朋友有在购买太平洋SOGO百货的
        礼券,可以请她们拿购买礼券所取得的发票来报销国务机要
        费。
        所以后来不知是由我太太吴淑珍自己或请他人与太平洋SOGO
        百货接洽,订购礼券,由那些医生太太们直接付款给太平洋
        SOGO百货购买礼券,礼券送到官邸来之后,那些医生太太再
        到官邸来拿礼券。而发票后来也送到官邸,我太太吴淑珍拿
        给我,我再拿给马永成来报销国务机要费,此部分购买太平
        洋SOGO礼券的发票面额大约有新新台币一千万元多一点。另
        外据我所知,还有购买另外二家百货公司的礼券,一家是微
        风广场、一家是台北101百货,购买这二家百货礼券的发票
        数额比较少,大约是新新台币二百多万元,这些发票我拿到
        之后也是交由马永成来报销国务机要费。此外在民国92年年
        中开始,我方又执行一个秘密外交工作,必须付报酬给受委
        托之工作人员,这件工作我方主要负责人员是曾天赐,当时
        他是总统府机要室主任曾天赐,此工作一直持续到94年,总
        共付报酬给受委托之工作人员大约是新新台币5、6百万元,
        也是从国务机要费中支出,当时我有请曾天赐转告该位受委
        托之工作人员必须要设法取得发票来核销,据我事后研判,
        此部分工作有取得李慧芬在君悦饭店消费付款取得的发票…
        ,此位受委托之工作人员身分我不便透露,因为其拥有庞大
        事业,我担心影响到其事业。」等语,复提出「甲君」之领
        据影本三纸及曾天赐之工作纪要影本五纸以佐其说。由上可
        知陈水扁总统于第一次应讯时,对于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中
        出现他人发票之解释可分为二大类,一是由吴淑珍夫人提供
        之三家百货公司礼券发票,数额约新台币一千万元出头;一
        是曾天赐提出之种村碧君、李慧芬等人发票,数额约五、六
        百万元。前者系用来给付某外国公司与海外民运人士(此部
        分查无贪污之确切证据,详后述);后者则是用来做为曾天
        赐与某位人士(下以代号「甲君」称之)所从事之对外工作
        之费用。
    三、对于前述曾天赐与「甲君」之对外秘密外交工作及「甲君」
        领取工作费乙事,本署查证结果是「纯属虚构」,兹叙述理
        由如下:
    (一)讯之曾天赐固于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八月九日、九月六日
          、十月十二日多次证称种村碧君与李慧芬所消费之发票系
          其本人交予陈镇慧请领国务机要费者,共计领得台币九百
          多万元,而该等发票系替陈水扁总统执行某秘密外交工作
          代号「甲君」者长期搜集并分多次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
          交付予其者,至于以该等发票所申领得之国务机要费其中
          新台币600万元已分三次在台北市中正区贵阳街与重庆南
          路路口之北一女校门口交给「甲君」收受,计93年11月8
          日新台币400万元,93年12月10日新台币50万元,94年7月
          8日新台币150万元,另320万元亦已于九十四年四、五月
          间交给马永成从事另一件秘密外交云云。另种村碧君固于
          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八月十六日、十月十二日多次证称其
          所有发票均分多次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
          下当面交付「甲君」,从未交予他人云云。另林德训固于
          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证称曾天赐申领国务
          机要费时陈镇慧会在发票或支付报告单上注明「曾」,而
          装有「甲君」秘密外交工作费用领据之小信封,是九十五
          年年初曾天赐调离至外贸协会时移接给其者云云。另陈镇
          慧固于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
          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证称曾天赐自民国九十二年下半年
          起,即多次交付发票予其请领国务机要费,历来总共领取
          约新台币九百万元等语,并多次指认多张扣案发票系曾天
          赐提出者云云。另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
          二次应讯时并正式在纸条上写下「甲君」之真实姓名,其
          身分与曾天赐、种村碧君所述均属同一人。然至九十五年
          十月三十一日,曾天赐经检察官当庭告以关于「甲君」部
          分之侦查结论并改列其为伪证罪嫌之被告后,即坦承伪证
          犯行,自白其系在案发后始在「甲君」之建议下,由「甲
          君」书立内容不实之领据三张由其转交予林德训,其再于
          做证时出面扛下九百万元之发票数额,再伪称此九百万元
          已分别交予「甲君」六百万元、马永成三百二十万元等情
          不讳;种村碧君经检察官当庭喻知增列伪证罪嫌后,并告
          以曾天赐已坦承伪证犯行后,亦坦承其所有之发票其实均
          系交给吴淑珍夫人等情不讳;林德训经检察官当庭改列为
          伪证罪被告,并告以曾天赐与种村碧君均已坦承伪证犯行
          ,亦坦承前述小信封并非由曾天赐于九十五年年初,而系
          同年六、七月间始交付予其者;陈镇慧经检察官当庭改列
          为伪证罪被告,并告以曾天赐、种村碧君、林德训均已坦
          承伪证犯行后,亦已坦承曾天赐提出之发票并未如其先前
          作证时所述之数量,其先前指认属曾天赐提出之发票,实
          际上均系吴淑珍夫人所提出者者等情不讳。由上可知,依
          曾天赐、种村碧君、林德训、陈镇慧于九十五年十月三十
          一日之自白,可知所谓「甲君」有因执行秘密外交工作提
          供发票领取国务机要费之说词,纯属虚构。
    (二)「甲君」固于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出境至今,其间于九
          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八日、十月四日、十月十一
          日、十月十七日、十月二十五日历经检察官六次传唤均无
          正当理由未到场。惟其已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由
          国外传真信函一纸,请其配偶于同月三十日当庭提出给检
          察官并具结证实确系「甲君」之笔迹,该信函称「本人及
          我太太000从未拿过任何国务机要费作任何什么南线及
          大陆情搜等工作」,故依「甲君」之书面陈述,所谓「甲
          君」有因执行秘密外交工作提供发票领取国务机要费之说
          词,亦纯属虚构。
    (三)除前述之供述证据外,依本署多日查证结果所获得之物证
          ,亦有相同之结论,兹叙述如下:
    (1)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出凭证粘存单第11
          号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2.12.16开立之嘉德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编号WX49565041号金额1386元之电子发票;
          92.12.17开立之圆桌铁板烧股份有限公司编号XE00167924
          号金额20878元之电子发票;92.12.17开立之金生仪钟表
          股份有限公司编号XE01071325号金额287000元之电子发票
          ;92.12.17开立之国际贸易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WW72307265号金额2730元之电子发票;92.12.17开立之新
          光三越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编号XL32080236号金额282元之
          电子发票;92.12.17开立之国宾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XD11543955号金额150000 元之手写发票;92.12.17开立
          之引雅有限公司编号XD12530589号金额31440元之电子发
          票;92.12.17开立之聚玉斋有限公司编号XD23525778号金
          额83350元之电子发票,以上之八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
          十二年十二月日十八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
          国务机要费,有「总统府支出凭证粘贴存单」、发票原本
          及「总统府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扣案足凭,故前述八
          张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
          ,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
          内发生,亦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
          间。然查此段期间「甲君」系于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出境
          ,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
          期证明书在卷可稽(按「甲君」虽持有外国护照,然经查
          其持外国护照入出境台湾仅有一次,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五日入境,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境),故「甲君」于九
          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
          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
          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又焉
          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
    (2)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出凭证粘存单第18
          号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2.12.10开立之小厨餐厅有限公
          司编号XE26305326号金额8778元之电子发票;92.12.13开
          立之诚品股份有限公司编号XR71024326号金额1000元之电
          子发票;92.12.14开立之国宾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XD11544459号金额25621元之手写发票;92.12.15开立之
          百旦行有限公司编号XD23313797号金额50000元之手写发
          票;92.12.15开立之百旦行有限公司编号XD23313796号金
          额50000元之手写发票,以上之五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
          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
          务机要费,有「总统府支出凭证粘贴存单」、发票原本及
          「总统府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扣案足凭,故前述五张
          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
          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
          发生,亦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间。
          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出境,至
          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
          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
          月十八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
          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
          票给「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
          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3)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一月份支出凭证粘存单第09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1.6开立之可丽国际有限公司编
          号YD04980502号金额22000元之手写发票,此张发票均经
          陈镇慧于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
          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有「总统府支出凭证粘贴存单」、发
          票原本及「总统府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扣案足凭,故
          本张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
          赐,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
          之内发生,亦即,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至一月十二日之间。
          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出境,至同
          年一月十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
          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至一月十二日之
          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
          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
          」?「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
          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4)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七月份支出凭证粘存单第11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6.30开立之文德信息有限公司
          编号AD03131013号金额76000元之手写发票;93.7.3开立
          之金生仪钟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BE30989015 号金额
          100000元之电子发票,以上二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
          年七月六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
          ,有「总统府支出凭证粘贴存单」、发票原本及「总统府
          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扣案足凭,故前述二张发票若系
          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行
          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亦
          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六日之间。然查「甲君」
          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出境,至同年七月九
          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可稽,故
          「甲君」于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六日之间根本不在
          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
          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
          」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
          曾天赐?
    (5)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八月份支出凭证粘存单第15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8.13开立之晴山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编号BD13003718号金额15800元之手写发票;93.8.16
          开立之金生仪钟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BE30989339号金额
          80000元之电子发票,以上二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
          年八月十六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
          费,有「总统府支出凭证粘贴存单」、发票原本及「总统
          府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扣案足凭,故前述二张发票若
          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
          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
          亦即,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十六日之间。然查「甲
          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出境,至同年八
          月十七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可
          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十六日之间
          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
          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
          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
          」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6)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5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丰隆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君
          悦)93.10.28结帐开立编号BX02805053电子发票后再改为
          手写发票之倒填日期为93.10.5编号CD11933971 号金额
          70000元;倒填日期为93.10.18编号CD11933977 号金额
          86500元发票二张(丰隆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函送本署之
          结帐电子发票与手写发票对照表参照),以及93.10.21开
          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厅有限公司编号CE35164646号金额
          3960元之电子发票;93.10.26开立之国际贸易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编号BW81310838号金额5544 元之电子发票,以上
          四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呈由马永成
          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有「总统府粘贴凭证
          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故前述四张发票若系被告种
          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行为必定
          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亦即,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间。然查「甲君」
          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出境,至同年十一月六
          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可稽,故
          「甲君」于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间根
          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
          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
          「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
          发票给曾天赐?
    (7)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8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丰隆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君
          悦)93.10.28结帐开立编号BX02805053电子发票后再改为
          手写发票之倒填日期为93.10.23编号CD11933975 号金额
          74500元之发票一张(丰隆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函送本署
          之结帐电子发票与手写发票对照表参照),以及93.10.27
          开立之玉喜饭店有限公司编号CD04910652号金额5307元之
          手写发票,以上二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四
          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有「总
          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故前述二张发
          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
          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
          生,亦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四日之间。然
          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出境,至同
          年十一月六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
          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四
          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
          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
          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
          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8)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11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11.18开立之国际贸易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编号CW81306541号金额4150元之电子发票;93.
          11.23开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厅有限公司编号DE34546484
          号金额7260元之电子发票,以上二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
          国务机要费,有「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
          足凭,故前述二张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
          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
          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
          十一月二十五日之间。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
          」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
          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
          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又焉有可
          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9)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13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10.19开立之新光三越百货股份
          有限公司编号CD02561105号金额30000元之手写发票;93.
          10.28开立之引雅有限公司编号CD02649780号金额19260元
          之手写发票;93.10.13开立之台湾路威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CE16314001号金额21400元之电子发票;93.10.17开立之
          新光三越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编号CP47466021号金额14000
          元之电子发票;93.10.19开立之肯欧企业有限公司编号
          CE12174134号金额12235元之电子发票;93.10.27开立之
          福记产业有限公司编号CE33402269 号金额15337元之电子
          发票,以上六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有「总统
          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故前述六张发票
          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
          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
          ,亦即,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间。然查
          「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出境,至同年
          十一月六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
          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九日
          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
          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
          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
          」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10)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21
            号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11.13开立之台湾路威股份
            有限公司编号DE47270307号金额104100元之电子发票;
            93.11.14开立之聚玉斋有限公司编号CD13584603号金额
            190150元之手写发票;93.11.14 开立之聚玉斋有限公
            司编号CD13584605号金额6448 元之手写发票;93.11.
            16开立之引雅股份有限公司编号DD02544631号金额
            88499元之手写发票,以上四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应系十一月十六日之误)呈由马永
            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有「总统府粘贴
            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故前述四张发票若系
            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
            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
            ,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一月十六日之间。
            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
            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
            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至
            十一月十六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
            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
            」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
            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11)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5
            号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丰隆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君悦)93.12.2结帐开立编号CX02797673号电子发票
            后再改为手写发票之倒填日期为93.11.1编号
            DD11949624号金额80000元;倒填日期为93.11.8编号
            DD11949626号金额95000元;倒填日期为93.11.27 编号
            DD11949623号金额93209元发票三张(丰隆大饭店股份
            有限公司函送本署之结帐电子发票与手写发票对照表参
            照),以及93.11.17开立之国宾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编
            号DD01350851号金额20000元之手写发票;93.11.30开
            立之国宾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编号DD01350812号金额
            50000元之手写发票;93.11.29开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
            厅有限公司编号DE34547082号金额17622元之电子发票
            ,以上六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呈由
            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有「总统府
            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故前述六张发票
            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
            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
            发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六日之间
            。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
            ,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
            证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至十二月六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
            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
            」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
            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12)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14
            号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12.2开立之先施百货股份
            有限公司编号DD02131600号金额32560元之手写发票;
            93.12.2开立之引雅股份有限公司编号DD02545007号金
            额32340元之手写发票;93.12.2开立之引雅股份有限公
            司编号DD02544962号金额4300元之手写发票;93.12.2
            开立之聚玉斋有限公司编号DD13584719号金额136000元
            之手写发票,以上四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年十二
            月六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
            有「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故前
            述四张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
            曾天赐,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总统府
            之期间之内发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十二月
            六日之间。
            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
            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
            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十
            二月六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
            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
            述发票给「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
            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曾天赐?
    (13)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15
            号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3.11.16开立之铁网珊瑚有限
            公司编号DD03292550号金额9792元之手写发票;93.11.
            22开立之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编号DD02596318 号金
            额39900元之手写发票;93.11.24开立之统一生活事业
            股份有限公司编号DS28489263号金额3168元之电子发票
            ;93.11.30开立之锡钜有限公司编号DE13276433号金额
            8000元之电子发票,以上四张发票均经陈镇慧于九十三
            年十二月六日呈由马永成批可后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
            要费,有「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扣案足凭
            ,故前述四张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
            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及提出于
            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间。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十
            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
            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于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
            ,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
            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
            」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
            给曾天赐?
    (14)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九十四年四月份粘贴凭证用纸第06号
            上所粘贴之发票中,有94.4.1开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厅
            有限公司编号FD53869407号金额9680元之电子发票;94
            .4.1 开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厅有限公司编号
            FD53869413号金额8800元之电子发票,以上二张发票均
            经陈镇慧至迟于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呈由林德训批可后
            转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此凭证陈镇慧与林德训均
            漏未在签名时注明日期,惟会计处审核日期为九十四年
            四月十二日),有「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发票原本
            扣案足凭,故前述二张发票若系被告种村碧君交予「甲
            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赐,其交付行为必定是在发票开立
            及提出于总统府之期间之内发生,亦即,九十四年四月
            一日至四月十二日之间。然查「甲君」此段期间系于九
            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出境,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始入境
            ,有「甲君」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在卷可稽,故「甲君
            」于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二日之间根本不在国内
            ,被告种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国南路公司或仁
            爱路住处楼下当面交付」前述发票给「甲君」?「甲君
            」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厅当面交付」前述发票
            给曾天赐?
    (15)以上分十四批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之五十二张发票,均
            不可能由「甲君」在台湾取得并提出。故从物证言之,
            亦足以证明有关「甲君」有提供发票及从事所谓秘密外
            交之说词,显不足采。
    (四)经查扣案之发票中,足以证明是由种村碧君提供者(同一
          粘贴单上至少有一张发票系由种村碧君、种村碧君之同事
          李青苍、李慧芬、李慧芬之夫邱献章、李慧芬之司机张由
          宗或李慧芬之助理陈英琪,或李慧芬之友人陈辜美贵、朱
          诚美与林千鹤等人消费付款之发票)计一百三十五笔共
          5,429,220元。此等发票既系由种村碧君交付予吴淑珍夫
          人,自均系吴淑珍夫人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者,均应列入
          贪污所得。

    11/2/2006

    网事一周20061102:保护

    网络曝光“新版”明星电话

    近日,一份收录了近400位内地娱乐圈人士电话号码及地址的名单在网络流传,有媒体查证该名单准确性接近90%。去年6月曾发生过“600明星电话泄露事件”,近日公布的部分号码虽然曾在去年就被曝光,但是并未更换。法学教授叶林建议当事人要求相关网站删除相关帖子,“如果网站或是相关运营商没有采取措施去补救,难免要承担散播他人隐私的责任。”今年9月,近70名香港艺人住址被人张贴于香港一个娱乐讨论区,香港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公署曾对事件表示关注。

    城市偷听语录流行

    继网友“小刀断雨”在天涯论坛发表了《偷听北京———一个城市无意而真实的秘密》的帖子之后,一股“偷听城市”的热潮正在网上流行,“偷听广州”、“偷听长沙”、“偷听重庆”、“偷听上海”等纷纷出现,并且有逐渐蔓延的趋势。所谓“偷听城市”,就是在公众地方听到别人的说话内容,附加事发当时的场景,发到网上供大众阅读分享。事件也引发了各方的争论,支持者认为是最真实的记录和表达,反对者认为庸俗无聊传播不良文化且侵犯隐私。不过,大多数参与的网友只是觉得好玩。

    假冒谷歌MP3搜索网站

    10月31日晚间,有人在donews发帖宣称google已经推出MP3音乐搜索,网址为www.gugemp3.com。谷歌中国发言人表示,这是有人冒充谷歌推出的网站。目前谷歌中国还没有推出MP3音乐搜索的计划,谷歌也正在调查此次冒牌的MP3搜索引擎事件。随后,该网站首页出现一则“关站声明”,称网站给GOOGLE带来了负面影响,向GOOGLE中国表示歉意。并称删除原有内容,不再提供MP3搜索服务。用Firefix 2.0访问该网站,会提示:“此页面已经被汇报为蓄意伪造为诱骗用户透露个人或金融信息的页面。输入任何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ID偷窃和其它欺诈行为。”

    MySpace“清除非法文件”

    MySpace社交网站将用技术手段阻止用户往自己的网页上传"版权所有"的音乐文件。MySpace将运用来自一家叫Gracenote的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对网站存在的非法文件进行扫描和甄别。清除任何未经授权而发布的材料。其发言人称,一旦扫描发现非法文件,这些文件都会被清除。那些不断违规的注册用户将被禁再登陆MySpace。该网站据报拥有9千万用户。

    国家严查非法提供下载

    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等部委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软件和教科书下载的非法经营行为。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搜集整理线索302件,这些案件就发送到当地版权部门,进行查处。据介绍,目前美国的电影都没有授权可以在网络上使用,国内电影也大部分没有这样的授权。没有授权在网络上提供下载同样是侵权行为。

    韩寒调侃“二奶作家”

    因为工资被停发,作家洪峰沿街乞讨抗议。韩寒在博客上以《中国这帮二奶作家,作协这个二奶协会》为题撰文称洪峰为二奶作家:“任何真正的当代的作家,爱国爱人民,但不能是由政府养或者作协养着的。”韩寒戏谑:“人家好歹发了你十年工资了,一个二奶包十年从二奶包成二奶奶也算对方有情有义了。”洪峰对此回应称韩寒“童言无忌”,自己不是“二奶作家”,不会跟他计较。洪峰还称,没听过韩寒这个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