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超's profile醉人呓语PhotosBlogListsMore ![]() | Help |
|
24/02/2007 不禁捧腹年前的一个饭局,聊起奥一网,我插了句嘴,奥一网,叫床网。南方网的总裁欧阳农跃突然问我,是不是写过一篇说奥一网是叫床网的文章,我说是,记得名字叫做 “南方都市报:换一种方式叫床”。欧阳笑称,终于找到了这篇文章的作者,这篇东西,一直在他的案头上,他们一直认为,这篇东西是他们内部人所为,也一直试图找出文章的作者。 昨天在网上瞎逛,看到一篇博文,也与我那篇文章有关,看完不禁捧腹。这篇博客的的标题是“换一种方式叫床:让人拍案的炒作”,文章称: 这是一个超强的网络宣传炒作帖,为近年来所罕见。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太高明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标题吸引眼球,网上点击率特别高; 二是欲擒故纵,明明是宣传网站,却让人看不出来; 三是符合网友阅读心理,行文能让人读下去。 最后,让人忍俊不止的是结尾的蛇足:(请不要转载,谢谢)。孰知网上,一个好帖,你再声明不许转帖,也是转起来飞快的。 这个网文帖于奥一网开通之前几个小时,使《南方都市报》新网站一夜成名,点击率奇高!网友在回帖中不得不叹服作者的炒作技巧:高!! 看来,可以改行去做媒介了。其实,这只不过是我在奥一上线之前的游戏之作。笑了半天,把链接发给了奥一网的曾平治,这小子竟然说我是奥一的义务宣传员。看来得找个时间敲这家伙一顿。 23/02/2007 享受不可预知的悲喜人生约翰·考夫利把死囚大牢里狱友德拉克被踩扁的老鼠复活了。在狱警保罗等人的策划下,约翰让看守海尔发疯的妻子恢复了常人的意识。他还让一个冷血的狱警发疯,并假其手枪杀了杀害了两个儿童杀人狂。这个拥有神秘的力量约翰,在即将坐上电椅前,拒绝了保罗等人试图将其送出监狱的设想。 他能挽救一条老鼠的生命,也能让海尔的妻子恢复天常,但他却无法解救所有的苦难。他正是在试图挽救两名被谋杀的女童时,被人误以为是杀凶手被处死刑。约翰能感觉到别人的想法,包括欢乐与痛苦。他无时不刻在感觉着这种痛苦,就如他说所,两个女童被杀一类的事情,每天都在这个世界个发生。约翰想要的是,解脱,不抗拒死刑而让自己解脱。 这是电影《绿色奇迹》(The Green Mile)的情节。这是一部99年的电影,讲述1935年美国南部冷山监狱狱警和死刑犯的故事。几年前看过,DVD还在架子上放着。在这个春节长假倒数的第二天,懒洋洋躺在沙发上一个个地转换频道时,却在“纬来育乐”电视台看到了汤姆汉克斯那张熟悉的脸孔,不禁又重温了一遍。 大多面临死亡的死囚,都不能摆脱而对死亡时的不安与恐惧。而对于保罗,却是生之困扰。约翰为了让保罗看到女童被杀的真相,将一部份“力量”传递给了保罗。这让保罗有了异于常人的寿命。于是,他不得不送别身边的朋友、妻儿,甚至是第二个妻子。对于他来说,他不知道将活到什么时候,他希望能摆脱这种状态,希望可以一睡不再醒来。幸好,保罗还有那只复活的老鼠相伴。 以前看过倪匡写的《卫斯理-丛林之神》,小说的主人公无意中得到“丛林之神”,从而拥有了能够预知未来的能力,从此他再没有惊喜、等待与意外,过日子就像是在看着一张连分类广告都看了好几遍的旧报纸。主人公预知将死在脑科手术床上,因为他想用脑科手术来除去他的记忆和预知能力,当然,他就如他所预知一般地死去了。 确定了死期的死囚或绝症患者,只能被动倒数着日子,战战兢兢地等待生命的结束却无计可施;拥有预知能力者,预见了自己的死期,想尽千方百计却无法摆脱命运的轨迹;死期遥不可数者,却不得不承担远多于常人的悲伤困苦。似乎,最幸福的就剩下普罗大众了,在未知的死神来临之前,大可以严谨抑或放纵地享受自己生命不可预知的悲喜人生。 22/02/2007 网事一周20070222:春节湖南省委书记上网拜年 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在红网发布帖子《我向红网的网友致以诚挚的问候,拜个早年!》,该举动引起广泛关注,国内大小网站纷纷转载及报道此事,湖南卫视也在除夕夜的《湖南新闻联播》全文播报了发帖内容。网友普遍对此给予了正面的评价。新华网刊登评论《为省委书记网上“拜年”喝彩》,文章作者姜伯静在文中指出,“把人民摆到一个什么地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省委书上记网上‘拜年’是一个现象,但我们不希望它是一个个别现象,更不希望它是一个‘表面现象’。如果领导干部网上‘拜年’的做法能够使我们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光彩的话,那么,让我们为省委书记张春贤的网上‘拜年’喝彩!” 网友热传“黑色三分钟” 每年的春晚甫一结束,网友都会将春晚的节目传到网络。今天传播得最广的不是晚会上表演的某个节目,而是零点钟声敲响前出现的“黑色三分钟”:主持人集体“口误”,张泽群背错对联、朱军打断李咏话、主持人连续忘词。有评论认为,春晚的主持都是国内顶尖的主持人,连续出错说明他们的心理压力太大了,根本原因在于春晚赋予了太多一台晚会之外的意义。有意思的是,春晚结束后,央视市场研究公司(CTR)迅速公布调查数据,称超过八成的受访观众认为今年春节联欢晚会办得好。但据新浪网进行的“您认为今年的春晚如何?”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五成的人说“不好”。 网络春晚渐受追捧 网民们除夕之夜可以做的事情不会只局限于收看央视的春节联欢晚会,今年共有十多家互联网厂商举办了“网络春晚”,其是令人瞩目的是“2007年全球华人网络春节晚会”。该“网络春晚”2月17日由新浪网、山东电视台等全国50多家重要媒体、网络、向全世界同步直播。该“网络春晚”表演人员不仅有李宇春、周笔畅、汤加丽等传统明星,还有天仙MM、小胖、后舍男生等网络明星,节目也包括了一些网民自己创作的作品。网络没有办法将这些表演者实际汇聚在一个场地,却可以凭借其超越时间及空间限制的特性,将网友喜欢的节目汇聚在一起。只是有网友调侃说,可惜“网络春晚”看不到央视主持人“忘词”“抢词”的洋相。 MySpace将斥百万美元打造首部全网友制作电影 MySpace日前表示,将携手Verigo以及Film4两家电影制造商,斥资100万美元打造全球首部完全由网友创作的电影。从头到位电影将分为十个步骤,每一个步骤都包含了广大网民的参与。任何有兴趣的个人或者团体,必须在今年4月27日之前,上交自己的创意电影短篇,MySpace将从中选出12个候选者,供广大网民们投票评选。网站还会向网民征求意见,然后确定演员的具体人选。另外,该电影的主题曲也完全向网民开放,任何团体和个人可以参加评选活动。MySpace目前表示,该电影有望在明年杀青,并且将在明年5月份的戛纳电影节上首次公映。如果某一地区有200名网友要求上映该电影,该电影将在当地的电影院中上映,而不管是否能够最终获利。国内网站闪乐网,也有类似的举行,他们推出“创作基金”计划,扶持青年导演和创作人才及青年演员,制作影视短片。 Gmail取消注册限制 美国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谷歌公司14日宣布,旗下免费邮件系统Gmail即日起全面开放注册,此前需要已有用户发邀请才能注册新邮件账户的限制将被取消。分析人士指出,这表明谷歌公司对自己斥巨资改进的数据处理能力有了充分信心。不过,目前的Gmail系统仍为Beta试用版,谷歌或许还会进一步改进该系统。目前Gmail邮箱容量为2.8GB以上。谷歌创始人之一谢尔盖·布林表示,下一步可能推出有偿的超大容量邮箱,以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他说:“全部免费的话,我们负担不起。” 19/02/2007 本命年的第一天流水帐年三十晚,约了令狐补充在酒吧吃饭。酒吧本不想营业的,店员也都放假休息了。可在我们吃饭的时候,有朋友撞进来,问酒吧是否营业。不忍拒绝他们,只好动手招呼朋友。来了几拨客人,忙到三点才打烊。客人还想喝,可我实在不想再辛苦,婉言相劝。 一觉睡醒,已近正午。吃过点东西,和家人到一德路,想给儿子找些他想要的玩具,街上没什么人,玩具城可大多数店子都关着门,只给他买个了车模。“跑跑卡丁车”的游戏这么热,却不见有卖周边产品的,有点奇怪。 逛到附近的儿童乐园,里面闹哄哄的,人大多了。儿子嚷嚷要坐旋转火车,人多,也要排会队才能轮得上。坐完旋转火车,两点出了乐园门口,才发现竟然就在人民南路上,肚子也有些饿了。到人民南“财叔”汤圆吃了点东西,计有净汤圆、粽子、牛三星汤、牛腩珍珠粉及广东炒饭,27元,老城区的东西就是便宜,且还好吃。儿子胃口不错,吃了整份的广东炒饭。 状元坊铺头都没有开,走鬼档倒有不少,来逛大多是嫩得滴水的青春无敌小MM。有个MM短裙奇短,股沟毕显,甚是养眼。不过今年短裙长统软靴的搭配流行得有点过分,粗略数了一下,有近七成的MM都是这副妆扮。有一些老MM也是这副装扮,活脱一副“老黄瓜涮绿漆”的感觉。 老婆在李昌记买了个手表,石英表竟然也要六百多。整天用着手机对着电脑,真不知道手表有什么用。上一次戴手表,想来都是十几年前的事了。 下午三点半回到家,继续晕睡。起来时已经七点了,到楼下士多打麻将到初二凌晨三点半,输掉五百。就当是破财消灾,一年的霉运提前耗光,剩下的都是好运气了,嘿嘿。 楼下士多,备有两台自动麻将机,老板娘从中“抽水”。平常没有在意,今天发现有不少人在那里以扑克“三宫”的方式赌钱,不知老板娘有无从中“抽水”,如果有的话,恐怕会出问题。打打麻将,警察一般不会理会,如果以其他方式聚赌,万一查起来,在旁打麻将也难保不会被殃及,看来还是得谨慎些,不去为妙。 16/02/2007 张思之:法治、自由与和谐(演讲全文实录)信孚文化大讲坛 题目:《法治、自由与和谐》 演讲者:张思之 主持:袁伟时 时间:2005年4月28日 地点:中山大学冼为坚堂 张思之,一位见证并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老人,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江平先生评价张老“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从某种意义上讲,张的辩护词和梦想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律师职业的内涵,“张思之先生的存在,表明了通往自由的旅途中,不仅要做叛徒的吊客,还要做异端的辩护。”(当代汉语研究所语)。 2005年4月28日,中国第一律师张思之先生应中山大学袁伟时教授与信孚教育集团的邀请,登上信孚文化讲坛,做题为《法治、自由与和谐》的讲座。面对台下中大师生与信孚集团的师生们,老先生声情并茂、义正严辞的演讲,让大家深受感动。而袁伟时教授与张老先生的最后结语,更是让在座各位热血沸腾,两位当代最受人尊敬的老人在台上讲得老泪纵横,现场气氛感人。) 袁伟时教授: 这是信孚教育集团支持的一个讲座,信孚教育集团是中山大学杰出校友信力建先生经营的,属下有二十多个教学单位。是很有影响的一个教育集团。信力建先生经营有成以后,努力回报社会,光是在中山大学就设了很多项目,包括在人类学系做评比调查等等,还有其它方面。1999年开始很多法律学者在中山大学讲过讲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杨小凯,他已经逝世了,有人讲他与诺贝尔奖檫身而过。今天我们很高兴请到张思之教授来做报告。张教授,一位见证并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老人,是中国第一大律师,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他主编过杂志《中国历史》,做过法院检察员。由于他敢于直言,1957年得到一顶帽子劳改15年,出来后那种正直的本色没有改,做了很多出色的辩护。其实他的官司败多胜少,但虽败尤荣。其中有一个案子,1987年大兴安岭大火,大兴安岭管理局长以玩忽职守被起诉,张教授为他做无罪辩护,结果一审、二审都败,被判了3年徒刑。但他的辩护词感动了很多人,他一出法院门口,一千多人高呼“人民律师万岁”。2004年黑龙江高级法院重判,认为张教授的辩护正确,判那局长无罪。他为四人帮做过辩护,为官员做过辩护,为知识分子做过辩护,更多的是为老百姓做辩护。体现了维护法制的良知。 张思之讲话: 我很感谢袁老师给我这个机会来认识诸位,来认识信孚,但是我多少有点惭愧有些后悔,我确实是知道信孚而不了解信孚。昨天看完材料后我幸福了。我来得太冒失了,来做报告有愧,确实有愧。所以我坦坦诚诚讲,我向诸位学习来了,互相交流,互相补充,好不好?看来袁老师对我的历史进行了初步的审查。袁老师讲的仅仅是我小小的一个侧面,我的律师档案不要轻信,水分太多。袁老师的话也不能轻信,也是有水分的。每个人允许他有个人的选择,这无所谓对或错,选择关键在于袁老师刚才所讲的浩然正气,至少要有良知。 古希腊出色的演讲大师说过:“演讲是道德完美的意识。”道德完美的意识内涵相当丰富,也的确令人神往。我想道德不仅仅是伦理,也不仅仅是规范,他还包括境界的追求,包括理念的坚守,还有情操的升华。否则道德完美的意识是很难体现。古往今来,精彩的演说是相当多的。40年代的时候,清华大学的著名教授闻一多老师发表了名为《最后的演讲》,他明明知道他走出这个大门,走出这个学校,他就会给特务干掉,但他还是要讲。那是真正体现了道德完美的意识。我今天在这里没有资格说演讲,只能跟朋友们聊聊天,交换一下意见。 我想说的东西并不是我的知识的体现,而是我有一些想法想交流一下,所以才说,这点请在座的各位给予谅解。我不讲我自己,只是泛泛的抽象的讲问题。爱因斯坦有句名言:“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方面还要大。照耀我的道路并不断给我新的勇气去去愉快地正视生活的理想,是善,是美,是真。”他讲的是道德观,他崇尚的是真善美。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西方有这种思想,我们中国也有。司马光:“德胜于才谓之君子。”我想司马光的观点跟爱因斯坦是一样的。我们中国最令人崇敬的一位总书记胡耀邦,他说:“我可以不做事但要做人。”他把做人和做事划分得清清楚楚,他讲的也是道德,他把道德放在第一位,把聪明才智放在第二位。所以我要讲,我们任何人,无论做什么事,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第一位的要把握好。今天我讲的问题是讲和谐,我不敢讲满城讲和谐,但我可以讲满纸讲和谐。我翻了几份报纸,天天是和谐。我们讲的和谐和上面有人讲的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并未分的很清楚。 今天我发言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我觉得我们应该改正一下我们现在讲的所谓的构建和谐社会。现在很多文章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21世纪春天的主旋律,是不是主旋律,我们要做出思考才能比较正确的判断。什么是和谐?和谐是心中形成的一种境界。但和谐社会却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我们说构建和谐社会,它可能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最高阶段。如果是这样的话,它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但提出奋斗目标和实现奋斗目标绝对是两回事。也许有联系,但绝对是两回事。回想一段历史,1958年提出的三面红旗,即大跃进,1958年冬天全国农村的形势已经相当恶化了。就在这个背景下,山东范县的县委书记在1958年三面红旗光辉的照耀下,在农村已经恶化的形势下,他提出了新乐园的规划,也是个和谐社会。他这个新乐园说1960年他们范县过度到共产主义,实行农业生产万斤化,即粮食亩产至少达到2万斤,高的应该达到3万斤,粮食亩产好几万,谷堆大到敢与泰山比。怎么实现粮食万斤化呢?水利合法化,灌溉自由化,到那个时候,人人进入新乐园,吃喝穿用不用钱,鸡鸭鱼肉味道鲜,顿顿可吃四大盘,餐餐可以吃水果,漂亮衣服穿不完。人人都说天堂好,天堂不如新乐园。当时的中宣部就在11月4日把新规划批发学习,11月6日毛主席作了批示,“此件很有意思,是一首诗,似乎也是可行的,时间太短匆,只三年,也不要紧,三年完不成,顺延可以。”“似乎可行,顺延可以”,那到底顺延到何时,他老人家没讲。但在这三年间,中国农民饿死多少个我们是知道的。就官方承认的数字是4000万,很惨的真相。这就是我们提出口号而不管我们能不能实现给予的严重教训。因此我说,不管什么人,不管多么伟大,凡是开空头支票的,我们都要问何时兑现,如何兑现。因为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口号与现实相距万里。很凑巧,我来的时候在飞机上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大人大账》,小人算小账,大人算大账。我有兴趣的是这一段:“权为谁用,利为谁谋,情系何方,心向何处,听某些官员 之言往往是很感动人的,但观其行,则一些‘人民公仆’对比过去的大人老爷,人民主权下的某些官员对比过去的‘朝廷命官’,可能不是高下难分,而是更加等而下之,毕竟过去还讲‘礼义廉耻’,无耻之行很难堂皇其辞,现在却是‘政治意义’一 讲,什么鬼名堂都可以大摇大摆起来。”胡适之说:“一切信仰需要深受怀疑,一切主张需要细细考核之后才能相信。”我们这一代是被愚弄的一代,我讲个笑话,我们那时候跟着瞎起哄,批胡适之,当我们觉得该批的时候,实际上胡适之的书我连一个字都没读过。我们是名副其实的凡是派,凡是党说的千真万确,都是正确的,凡是毛老爷讲的句句都是正确的,一句也不能改。像我,当时真的是发自内心认为,只要是他说的都是对的,只要是他做的都是应该的,我真的是一块砖一块瓦,的的确确属于臣服工具,基本特点只有一个,完全没有自己的个性。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就要破愚,想破愚。愚与破之间是不能和谐的。我曾经破过一次愚,也破的非常狼狈。1989年初的时候,有个学校请我去聊天,我嘴巴管不住,想到什么就胡扯,我讲了几句“邓大人雄才大略,绝顶聪明,我佩服的很”,这个人的确是雄才大略,但就我讲,这样有雄才大略的人,只要一批具体案子,一定会有错,道理很简单,到他们那里的案子一定是非常复杂的,十分尖锐的。有的经过几年调查,也未必搞的很清楚很准确的,要求写所谓的书面报告呈递上来,大笔一批能不错吗?一定有错。在那个时代背景下我就戴了反动的帽子。80年代左右我们才清醒了一些,没有完全地破除凡是,但基本上不再坚决凡是,于是会想一想,于是会做做分析了。下面要讲的和谐社会要想想,稍微分析一下我目前的一些观念。 到底什么叫和谐?如果我们权利不制衡,司法不对,受损害的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这不是空口讲白话,而是实实在在实践当中出现大量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大声疾呼,因为目前影响我们司法部的因素很多。特别重要的是,第一,政法委决策就是法院的审判;第二,是地方行政权利对司法的限制;第三,审判权和检察权没有分离;第四,影响我们司法独立的是法院本身的腐化腐败;第五,影响我们司法独立的是法院法官素质不高,或文盲,或法盲,或流氓,没有独立思想。因为这些原因存在,中国的司法独立注定是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一步一步脚踏实地的去推动它,而不应当消灭掉。关于刑讯逼供,我是深恶痛绝,从其性质上来说,是官员在犯罪,是政府在犯罪,用犯罪的方法去治理犯罪。刑讯逼供的结果必然会影响我们的社会稳定,会影响国家的声誉,民族的信誉,危害很大。我手上掌握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刑讯逼供在我们国家特别普遍。看看法院的判决书,总有一条“被告XX供认不讳”,凡是看到这四个字我就知道是刑讯逼供了。刑讯逼供手段特别残忍,我举三个例子,第一例,我们有个律师,他不是个好律师,但他没有犯罪,他们却把他整起来收监了,他们没有依法办事,他们打他,这个律师曾经呆过少林寺,会武功。正因为他会武功才被打得死去活来,他毕竟是律师,他懂得保存证据,他身上受的伤都结成血痂,呈递给法官看。这是一例。河南锦州的一个体育老师被冤枉,他们怀疑他犯罪,但他的确没犯罪。他是367号的被怀疑对象,上面要求368号必须破案,他们把那老师绑在长板凳上脱光,然后用电警器专门电他的生殖器官,这边狂叫,他们在那边举杯哈哈大笑,是人吗?这是第二例。安徽合肥一个小青年,那刑警大队长让四个人摁住他,一个抓他的头发,另一个对着小青年的嘴撒尿。那小青年出来后对我说:“张老师,可杀不可辱,我非杀了他不可,我要报仇,我要血耻,他打我可以接受,他这样侮辱人我不能接受。”我劝他不要这样做,我说我来想办法。结果调查组去调查,查无实据。这是第三例。多少年来国际一直都在号召废除酷刑,但条约我们可以瞒可以骗可以不认帐。这些问题这些事情主要靠我们大家第一去把握去认识,第二尽我们一切可能希望我们有关部门有关当局认认真真的去纠正。从这个问题我们引申出程序的公正很重要。今天我先不讲这个。 下面我要讲的是,权力如此扩张,问题这样严重,我们还有没办法,我们如何去推动它来改一改。我想还是有的,重要一点,应当给我们以人权,应当给我们以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当前应当给我们言论自由。自由的基础一定是我们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愿望,个人的价值,所以尽管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一定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那么自由的形式有没有体现?自由的体现从一方面讲免于什么,另一方面是保障什么维护什么。保障和维护有没有必要持?有,就在于应当考虑权利主体的需要,不应该以所谓的国家理由为托词。以国家理由为重,个人自由没了这绝对不可以。言论自由是需要争取的,因为我们的这方面自由是经常不断地被剥夺的。鲁迅先生给我们讲的很明白,他说:“政治家最不喜欢人家反抗他的意见,最不喜欢人家要想,要开口。”中国历史上的周历王时代,当时“国民莫敢言,道路以目”,人碰见马上就走,话都不敢说,只能够对着眼睛互相看看,人民没有言论自由。以后这些事情就更多了。50年代的时候,林昭为争取言论自由英勇献身了,被活活的枪毙了。林昭被枪毙是4月29日,5月2日的时候,公安人员到林昭母亲家索取5分钱的子弹费。所谓的“四君子”杨子立发表了言论也被收监。现在的言论自由曾经有过,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有言论自由,少数派才有可能上台。实际上我们现在的情况非常严峻,关键在于少数人的言论在我们这里得不到保护。言论自由的空间属于个人,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政府,不属于国家,必须弄清这一条。言论的出发点就是要实现自我,表现自我的价值。绝对不可以说我的言论对谁有用才可以,没用就不可以。毛老爷讲:“我们要看他的言论是不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有利,是不是于我们建设社会有用。我们才可以放,否则就收。”这样不可以,言论自由应当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但言论自由一定是相对中的绝对,是绝对的,否则就没有自由。言论跟行动的界限一定要划清,我们讲言论自由,如果一定要讲它有限制的话,那这个限制就是看你的言论是不是化为行动了。如果言论没有化为行动,你的言论不用受限制,一样可以用。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一条,作为言论的自由,我们对政府的监督,对政府的制约,绝对不可以受限制。因为这条往往我们的言论自由会成为空话。我们应当认认真真地把握住现在的位置,承担历史的使命,而后为我们自己定位,看我们应当怎么样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用我们扎扎实实的行动,一步一步地去推进我们国家的进步,这不仅仅是信孚人的理念,我想也应当是我们中国人信守的一个思想。我讲错了大家批评,后会有期。 袁伟时教授讲话: 我很感动。在这里他讲的都是常识。我想在座的听了以后,如果你们年轻人到我们的年纪,中国的法制还没有走上正轨的话,我们就愧对历史了。 那要怎么才能改变中国那么多落后的状况呢?需要一个人说话不够,要学习什么叫法制,什么叫维护个人的权利,为什么维护个人的权利那么重要?我感觉这个非常关键,因为张老师讲的其实我们五四时候的思想政治都讲过了,那个新青年发刊词其中讲到要独立自由,不要做奴隶。胡适后来二三十年代一再讲,“你说国家重要,国家当然重要,为什么要国家为什么要政府,要保护我们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自由,这就是我们需要国家需要政府的原因。”他不是倒过来,个人为政府服务,应该是政府为保护公民服务,《新青年》杂志上一再讲这个道理。所以胡适又讲,“你要救国,首先要救助个人。”《社会权利公约》中国政府在1997/98年签了字,有效了,承认了,但有保留。《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也签了字,这就是说道义上这是绝对正确的,人类的文明到了这个程度,中国人应该享有这样的文明。 但现实我们面对很多黑暗很多野蛮,那怎么办?回过头来总结历史经验,现在所有的历史研究结果证明,一个制度的转折是决定国家兴旺和衰亡的关键。过去英国为什么强大,因为有产业革命。现在研究证明,为什么有产业革命,因为在英国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公民财产权得到保护,其他方面自由从13世纪开始,1215年,大宪章逐步发展成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权利,所以它就能够强大。现在成为超级大国是因为它继承了法制的历史传统。毛泽东一再提出来:“美国为什么那么强大?是不是它的联邦制度?”联邦制度当然是其中一个原因,但最根本的还是它的宪法修正案,就是十条人权,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其中有一条规定:国会是不能通过限制人民自由的权利的,也不能通过限制信仰自由的权利。所以我要怎么说我要怎么想都是可以尝试的,因为他的法制保护了自由,也因此他的创造性就来了。比尔盖茨在车房里能够创造很多梦想,把梦想变为现实,假如在中国是不可能的。1946年毛主席讲了一句话:“我认为这个是人类文明最正确的。我们的主张就是要实现民主、民治、民想。”罗斯福讲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我想毛主席当时肯定了罗斯福的这些东西,到现在还是人类非常宝贵的理想,在我们中国来说还是理想,在有些国家基本上成为了现实。随后毛主席又讲:“各级政府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这是1946年毛主席提出来的,我想张教授他们当时这些大学生牺牲自己的学业,跟着共产党走,就是在这个理想鼓舞下面,愿意牺牲自己的学业,为新的中国而奋斗的。现在看来,这些理想全世界都是统一的,或迟或早都要达到,你假如跟历史潮流对抗,就会成为苏联第二。当时英国大哲学家罗素(有社会主义理想的人)1920年到苏联考察后,说这个实验很有意思,但有一条,这个国家没有自由。没有民主,这非常危险。结果不幸言中,苏联的垮台就是因为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所有国家凡是没收公民财产,必然造成大量的死亡。苏联搞集体化,就是大饥荒大死亡。苏联死掉800万人。1915年开始新文化运动,以后一直讲。但现在我们还要为这个付出代价,我感觉我们太落后了。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要再上当了。 孙中山在全世界做历史研究的人里面,可能我是批评他最尖锐的,我为什么要批评他?其中是根据学术良知,孙中山有一条反复讲:“不能过度自由,只能过度党的自由,国家的自由。”说到底就是我是国家代表,你们都得听我的。我们都在讲常识,人家其他国家讲了100多年的常识,我们在中国讲了还要冒风险,甚至有人打小报告,威胁你,说你讲的这个话是危害了国家利益。见鬼吧,我讲的是维护国家的前途,我不想昧着良心讲话,在没有言论自由没有法制自由的国家里面,总有一天会倒台。这样的黑暗应该告别,告别就要逐步改革,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因为这个是我们国家公民素质决定的。 记住一条,不要做野蛮人,要做文明人,一方面维护公民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宣传这些常识,让更多的人觉悟起来。我想中国的进步是有希望的。 15/02/2007 网事一周20070215:不可能的任务网易2008奥运会之不可能的任务 网易做了一个很有意思的2008奥运专题,专题共设置了5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活动倡议者称每一个都事关奥林匹克精神的本质。任务的第一项是“2008和平之路----一个都不能少”,倡议者希望通过网络传播,在2008年奥运会到来之前,征集全球195个主权国家及地区公民的签名,每个国家变成一片橄榄枝叶片,195片叶子最后覆盖完地球。规则是透过网络把这个计划传播开去,不能打电话,不能写信,不能上电视,只能是通过E-MAIL、网页或者IM。到2月15号为目,已经有45个国家的公民参与了这项活动。互联网的力量究竟有多大,活动能能得到诸如苏丹、朝鲜一些国家公民的签名,令人期待。 “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被抓获 2月3日,湖北网警在武汉关山一出租屋内,将“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武汉男孩”李俊抓获。2004年中专毕业后,李俊曾多次到北京、广州找IT方面的工作,但均未成功。为发泄心中不满,他开始尝试编写电脑病毒。通过编写“熊猫烧香”,李俊等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警方透露,李俊已编写出专杀程序,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专家对这一程序进行鉴定后,这一程序将在互联网上公布,供网民免费下载。拥有如此技术水准的李俊多次求职未能成功,最终一念之差走向歧途,是社会的人才观出了问题,还是叶俊个人的原因,均值得好好反省。 矿工网上发文批评领导遭刑拘降职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明因为在网上发表了四篇针对矿领导工作的批评文章,自2006年10月以来,他不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而且被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除了党籍。正科级干部被降为普通工人,矿集团三番五次下调令要将其调到贵州一矿工作。工资由原本的每月2000多元降到了275元。李海明所在的枣矿集团下属单位第三工程处认为,李海明“利用网络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中青报还报道说,2006年10月18日,枣矿集团三处曾下发暂行规定,要求三处员工不得通过网络和手机传播有关信息。而在一份处理决定中,记者得知,2006年9月上旬,有工人发短信煽动三处员工消极怠工,一共有10名员工因此受到处分。 网友淘宝订票被骗 由于在淘宝店铺上买火车票被骗,网友陈先生在网站上开通名为“围剿网络骗子”的博客,用以联系被骗买家,通缉网络骗子。根据网友在博客上的留言统计,至少有51人被骗,总金额上万元。淘宝客服人员称对于买家自己确认的收货,买家需自己承担责任。有律师认为,淘宝作为一个交易网站,首先应该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对于在淘宝上出现店铺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淘宝没有尽到对卖方主体进行审查的义务。所以对于其后果,淘宝首先应承担相应责任。 Google侵犯报纸版权案被判败诉 Google日前在比利时的侵犯报纸版权案中被判败诉,一家比利时法庭判处Google侵犯了18家报纸的版权,并要其立刻删除所有的侵权链接和相关内容,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提出起诉的是一家名为“Copiepresse”的版权保护组织,该组织指责Google的新闻服务业务GoogleNews提供的缓存链接让网民免费查阅到这些报纸的历史文章,而通常这需要付费订阅。Copiepress组织认为,这次的判决可能在欧洲其它国家引发连锁诉讼,他们此前已经与挪威、奥地利和意大利的版权组织进行了联络。 Copiepresse也要求雅虎网站和微软MSN搜索引擎在当地语言的版本中删除所有相关的新闻链接和摘要内容。雅虎公司对此断然拒绝。 13/02/2007 马英九特别费案检方起诉书(全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96年度侦字第3844号 被告马英九 男O岁民国O年O月O日生 住OOOOOOOOOOOOOOO 身分证统一编号:OOOOOOOO号 选任辩护人 宋耀明律师 吴至格律师 被告余文 男O岁民国O年O月O日生 住OOOOOOOOOOOOOOOO 身分证统一编号:OOOOOOOO号 选任辩护人罗莹雪律师 上被告等因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认应该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马英九系台北市民选第二届及第三届市长(任期自民国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为具有公务员身分之人,明知市长特别费之报支,依据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之规定“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份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半数为限”,且依据台北市政府秘书处预算书“岁出计画提要及分支项目概况表”之说明,市长特别费之用途限于“市长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费用”,故市长特别费中以市长本人所出具领据列报之部分(即无庸检具统一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请领之部分),仍须以有实际之公务支出为必要。讵马英九竟基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担任台北市市长之职务上之机会,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止,于每月月底即提出其本人出具之领据一纸,请领次月之市长特别费半数之全额即新台币(下同)17万元,致负责审核之台北市政府秘书处会计人员赵小菁、孙蜀、庄美珍、谢鎙环、伍碧霞、周秀霞等人,均陷于错误,认定马英九于领得特别费之半数后,来日定会支出使用于预算书所指定之公务,而于次月初即将该月份之17万元汇进马英九于台北(富邦)银行市府分行之411210230009号薪资帐户内(惟其中87年12月份之3万8千3百元、88年1、2月份各17万元、88年7、8月份各4万元、88年10月份3万元、88年12月份4万元及89年1月份1万3千4百元系以现金支付)。然马英九于领得该等金额计10,238,300元后,至多仅使用其中之3,495,874元于公务支出,而将领得款与支出款间之差额共计6,742,426元全数纳为己有,并向监察院申报为自己财产(申报日期分别为88年3月15日、89年11月30日、90年12月24日及92年3月10日)。至92年11月下旬,台北市政府主计处接获台北市审计处92年11月19日审北处壹字第0920003269号函转审计部函指示应注意机关首长之特别费“有无于月初尚未发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后,报请市长办公室延后每月以领据请领半数特别费之时间,讵马英九竟仍基于前述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1月起至95年7月本件案发为止,于每月中旬时,明知该月份已有之公务数额尚未达特别费之半数,竟仍出具领据一纸请领半数特别费之全额,致负责审核之会计人员庄美珍、周秀霞等人均陷于错误,认定该月份马英九使用半数特别费之全额做公务支出之事实“已经发生”,而持续将特别费之半数汇进马英九之前述银行帐户内(其中93年度因台北市议会决议保留特别费预算一成不得执行,故该年度以领据列报者为每月15万3千元,至于94年度与95年度则回复为每月17万元)。马英九于领得该等金额计5,066,000元后,亦持续将支出款(至多633,199元)与领得款间之差额共计4,433,801元全数纳为己有,并向监察院申报为自己财产(申报日期分别为93年12月23日、94年12月14日)。以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马英九计诈领得特别费总计11,176,227元。 二、余文为前台北市政府秘书处(下称秘书处)科员,88年8月至95年6月间借调于台北市市长办公室,(下称市长办公室)系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机关之人员,其明知台北市前市长马英九之市长特别费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三点“各机关员工向机关申请支付款项,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之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之规定,及比照中央政府机关首长、副首长等人员特别费报销之手续,“市长特别费需以真实公务支出列报部分”(此系与特别费“领据列报”部分相对应,即俗称“单据核销”部分,下称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请领时必须检具原始凭证(领据、收据、统一发票或相关书证),亦即以请领者有实际支出为必要,竟为下列行为: 1、余文自89年4月起负责统筹办理市长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之采购、请领、核销等业务,其明知市长办公室支出必须检具真实公务支出之凭证始得申领、秘书处会计室(下称会计室)亦必须凭真实公务支出之凭证始得办理市长办公室零用金等支出核销之相关事宜,竟因认每月以借据借支5万元零用金后,来日仍须补具统一发票等凭证冲转转正,复须记帐备查,手续繁琐,为图方便,竟援引其前任承办人李克齐之作法,与办公室主任廖鲤(李克齐、廖鲤涉伪造文书罪嫌部分均另为缓起诉处分)共同基于概括犯意,自89年4月份起至90年10月份止,按月连续于月初使不知情之秘书处出纳人员刘静蓉、徐玉美、吴丽洳等,将登载有虚伪不实“工作奖金”名义之领据(详细请领日期、金额、所代表月份等均详如附表六,前后共17次,金额总计85万元),黏贴于登载不实之“市长慰劳金”、“市长犒赏用”、“市长工作奖金”等支出事由之“台北市政府秘书处黏贴凭证用纸”(下称“黏贴凭证用纸”)上,交予余文,由余文以具领人身分在该等领据之具领人栏盖上“余文”之印章或签或盖章并签“余文”之署名,再以“验收人”之身分在该黏贴凭证用纸上盖章,并由知情之廖鲤在验收主管人栏盖章表示与事实相符,转向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总务科)及会计室人员申领市长特别费凭证核销部分,致负责审核之不知情会计室科员孙蜀及庄美珍、会计室主任伍必霞及代盖“台北市政府秘书长陈裕 璋(丙)”章之第一科科长等人均误以为该等领据均系市长特别费中属于犒赏之工作奖金支出,将不实支出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黏贴凭证用纸及付款凭单、分开计算机联机存帐市库支票清单等公文书,因以市长特别费犒赏核销之会计程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余文按月领得5万元后之实际支用情形嗣后均无从稽查,且使台北市政府对市长特别费使用之统计发生不正确结果,均足生损害于台北市政府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自90年11月份起至91年12月份止,余文虽仍继续以领据按月请领并核销5万元,且属于市长特别费中凭证核销部分,然因此段期间余文已改用“市长特支费”、“市长特别费”之名义请领,此部分加上马英九市长每月以领据请领之17万元,虽使市长特别费中以领据核销部分超过每月34万元之半数,然因此段期间并无虚伪不实之登载,故不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嗣于91年9月间,原会计室主任伍必霞办理退休,由周秀霞于同年10月1日接任会计室主任职务,周秀霞因翔实审核黏贴凭证,于同年11月间某日发觉市长办公室有上述以虚伪之工作奖金名义或单纯以“市长特支费”、“市长特别费”名义请领并核销市长特别费中单据核销部分,而实际作为市长办公室零用金使用,且承办人余文帐目凌乱等情事,乃积极协调并要求余文应先以预借名义领取市长办公室零用金,嗣后方以实际支出凭证据实冲转转正等方式办理,余文始自92年1月份起依周秀霞之上开意见办理。 2、至90年1月间,余文见秘书处会计及出纳人员均充分信任其所承办之业务,认有机可乘,竟另起意以与公务无关而为他人消费付款之发票(下称他人发票)诈领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而基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统筹办理市长特别费凭证核销部分之职务上之机会,先自90年1月起,向不知情之市长办公室秘书孙振妮索取孙振妮本人及其配偶何善台之他人发票计5张充当原始凭证,而诈领16,819元之市长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至92年1月间,余文因会计室主任周秀霞反对而放弃以工作奖金名义请领零用金之作法后,竟仍基于上述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藉词因工作量无法负荷而需以大额发票取代小额发票,而陆续扩大搜集本身家庭(含余文本人及不知情之配偶黄倩玫)及市长办公室、市政府秘书处同仁(含知情之市长办公室秘书孙振妮、秘书方惠中、秘书张钧纶,及不知情之市长办公室秘书李玉如、前副市长欧晋德秘书何贵美、秘书处出纳赵小菁;其中孙振妮、方惠中及张钧纶因认余文仅系为图省事,即基于帮助余文伪造文书之犯意交付他人发票,渠等三人之伪造文书部分犯行,均另为缓起诉处分)之“他人发票”(其中孙振妮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夫何善台之发票;方惠中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夫丁永康之发票),另亦向不知情之朋友萧明美索取渠等之“他人发票”(萧明美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侄女苏婉婷、其友人黄正阳、蔡谢菊、陈周淑穗、陈周淑穗之女陈璇月、张丽琴、吴孟闺之夫李符苍、吴孟闺之子李魁士及其它姓名不详人士消费之发票)。余文陆续取得他人发票后,复自92年3月18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明知所搜集之他人发票均非实际公务支出所取得,同基于上述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连续以上开搜集所得之他人发票(发票号码、开立日期、金额等均详如附表七),金额总计1,158,987元,将各该他人发票黏贴并登载不实之“礼品”、“市长赠送用”、“市长赠送用(摸彩品)”、“餐费”等支出事由于其职务上所掌之“黏贴凭证用纸”上,交付秘书处经办人而行使之,并利用不知情之秘书处承办人变造私文书(变造统一发票,在统一发票之抬头处盖印“台北市政府秘书处”戳记,表示以台北市政府秘书处为买受人,并在统一发票上记载虚伪不实之“礼品”、“餐”、“餐费”、“停车费”、“太阳眼镜”、“参考书”等品名),余文再以“验收人”之身分在该凭证用纸上盖章表示核准,转向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总务科)及会计室人员,申领市长特别费,致负责审核之市长办公室主任、秘书处经办人、第一科科长、会计室科员、会计室主任及代盖“台北市政府秘书长陈裕璋(丙)”章之第一科科长等人均陷于错误,以为该等单据均系市长特别费之真实公务支出,而将各该不实支出事项等均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付款清单、分开计算机联机存帐市库支票清单等公文书上,并据以冲转余文事先以预付零用金名义请领之特别费,或另行拨付与他人发票同额之现金予余文,均足生损害于台北市政府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余文以此方法至少诈领得市长特别费共766,488元(计算方式详如附表八)。 3、案经台湾高等法院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检察官于95年8月4日分案侦查并协同本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共同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被告马英九部分: 讯据被告马英九坦承自民国87年12月至92年12月止,于每月月初即以出具领据之方式领得市长特别费之半数,并自93年1月至95年7月止于每月中旬即以出具领据之方式领得特别费之半数,总计15,304,300元等情不讳,惟矢口否认有贪污犯行,辩称其历年来陆续有将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使用于公务或公益,因未记帐,是否有用完其无法确定,然纵有剩余,因审计单位从未要求机关首长缴回未使用完之特别费,其亦无贪污故意云云。另辩护意旨亦以特别费应是政府给予机关首长之实质补助,与薪资无异,故被告马英九纵使将特别费纳为己有,亦无不法意图等词为辩。惟查: 1、被告马英九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计有11,176,227元并未实际支出 (一)本件检察官并未要求被告马英九逐笔列出特别费之支出明细,亦未要求其必须证明有该等支出,而系由检察官主动清查被告马英九历年来之所有支出情形。其查证步骤有三:(1)清查该收受特别费之马英九薪资帐户即台北(富邦)银行市府分行411210230009号帐户之所有支出情形。(2)清查马英九前述薪资帐户以外之所有帐户之支出情形。(3)清查马英九所有未进入银行帐户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以上三种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轻原则视为特别费之支出,其结果如下: (二)被告马英九以领据列报特别费之部分,除87年12月份3万8千3百元、88年1、2月份各17万元、88年7、8月份各4万元、88年10月份3万元、88年12月份4万元及89年1月份1万3千4百元系以现金支领外(共领现541,700元,惟其中之367,010元有回存至薪资帐户),其余均直接汇入其台北(富邦)银行市府分行之411210230009号帐户内(直接汇进帐户及前述领现部分回存之数额为15,129,610元),有台北市政府支出传票及银行往来明细在卷足凭。马英九于本帐户之支出方式可大别为“转帐”、“现金”及“自动扣帐”、“薪资扣帐”四大类:(1)从88年1月11日开户以来至92年12月31日止“转帐”计52笔共12,056,842元,其中有49笔共11,818,736元系转至马九之配偶周美青在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之00714002726号帐户(绝大多数每月200,018元)做为家用,应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转帐”有三笔,其中一笔90年10月4日转出100,000元至市长办公室秘书余文之帐户做为马英九之个人生活零用金(余文95年2月5日讯问笔录参照),亦非属特别费之支出。另二笔系90年3月30日转出100,018元及90年4月2日转出38,088元,此二笔之支出因已无银行支出传票可考,依罪疑惟轻原则,视为特别费之支出,故此时期之“转帐支出”仅有138,106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2)从88年1月11日开户以来至92年12月31日止现金提领部分计51笔共1,689,727元,其中仅有一笔即88年11月22日提领81,050元查出支出原因系购买台北银行股票,可证明为“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1,608,677元因无法确定支出原因,依罪疑惟轻原则,均视为特别费之支出。(3)从88年1月11日开户以来至92年12月31日止,自动扣帐计127笔共586,019元,其中109笔系电信费、电费、水费、瓦斯费、保险费、利息税等家用或私人支出共244,045元,可知并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18笔则均系信用卡之扣帐共341,974元。此些信用卡刷卡之扣帐中能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者计有90年2月20日之5,158元(因已检具单据另外申请特别费);91年4月20日之106,247元及91年3月20日之140,694元(以上二笔系机票款,已检具另外申领差旅费);89年4月19日之19,483元及91年6月20日之17,226元(以上二笔消费地在美国,而当时马英九人在国内,经查系其子女刷其附卡之消费)。至于其余信用卡之扣帐13笔共70,392元,因无法查明真正支出原因,被告复以记忆不清为辩,故依罪疑惟轻原则,均视为特别费之支出。(4)从88年1月11日开户以来至92年12月31日止,薪资扣帐仅有一笔,即88年11月1日之150,000元,因此笔支出系九二一震灾之一月所得捐款,来源系薪资,且经马英九申报扣扺所得税,足以证明并非特别费之支出。综上所述,从88年1月11日开户以来至92年12月31日止,马英九薪资帐户所有支出经扣除业经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后,至多计有1,817,175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 (三)同上薪资帐户从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之支出方式可大别为“转帐”、“现金”及“自动扣帐”三大类(已无“薪资扣帐”类):(1)从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转帐”计34笔,其中有32笔共6,350,544元系转至马九之配偶周美青在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之00714002726号帐户(绝大多数每月200,017元)做为家用,应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转帐”仅有二笔,其中一笔93年5月25日之3,000,000元系转存至其家人马以南帐户内,94年3月2日之20,017元则系转存至转存马英九本人之行政院邮局帐户,此二笔亦均足以证明并非特别费之支出,故此时期之转帐部分,并无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者。(2)从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现金提领部分计13笔共311,765元,其中仅有一笔即93年7月22日之11,765元经查系开立银行支票给国民党,可证明为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300,000元因无法确定支出原因,依罪疑惟轻原则,均视为特别费之支出。(3)从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自动扣帐计135笔共555,214元,其中128笔系电信费、电费、水费、瓦斯费、保险费、利息税等家用或私人支出,可证明并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7笔均系信用卡之扣帐计共101,690元,此些信用卡刷卡之扣帐中能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者计有93年5月25日之13,069元、94年5月24日之10,258元(以上二笔消费地在美国,而当时马英九人在国内,经查系其子女刷其附卡之消费)及93年10月25日之26,860元中之16,000元(经查26,860元系健康检查费用,台北市政府有补助其中之16,000元,故此16,000元已能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仅10,860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其余信用卡之扣帐4笔共51,503元,因无法查明真正支出原因,被告复以记忆不清为辩,故依罪疑惟轻原则,均视为特别费之支出。故此时期自动扣帐部分计有62,363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综上所述,从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马英九薪资帐户所有支出经扣除业经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后,至多计有362,363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马英九薪资帐户所有支出明细详如附表一) (四)被告马英九于行政院邮局开立之帐户,自88年1月至92年11月27日止,总计有212笔共1,163,681元之支出(此时期最后一笔支出系91年6月15日),经查其中211笔均为瓦斯费、电话费、电费、水费、安泰人寿保险费、中兴银行及远东商银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已足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其余一笔88年2月15日跨行转出之400,018元因已无银行支出传票,无法确定流向,故依罪疑惟轻原则,视为特别费之支出。至于该帐户自92年11月28日起至95年7月止,虽陆续有36笔支出共684,437元(帐面支出764,437元,扣除领出后再存入领出之80,000元),惟其中600,000元系马英九担任国民党副主席特别费存入后再支出者(600,000元分三次存入,分别为92年11月28日200,000元,92年12月11日200,000元,93年1月28日200,000元),纯属党务支出(马英九95年11月23日讯问笔录与孙振妮95年2月5日讯问笔录参照)。至于其余84,437元之支出,因该帐户于95年6月23日存入162,271元系台北市长办公室秘书余文交接“有单据部分特别费之零用金与其它公积金款项”予孙振妮者,故其支出亦不得视为来自“无须单据之特别费”。综上,马英九行政院邮局帐户,于87年12月至92年12月间之支出中,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者,仅400,018元,至于93年1月至95年7月则无任何支出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马英九行政院邮局帐户支出明细详如附表二) (五)被告马英九于台北富邦城中分行之帐户经查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仅有一笔支出,即88年11月23日之81,050元(帐面有二笔支出,惟系秘书方惠中转帐存入垫款,提出还款后,再由马英九薪资帐户提现存入后再支出,故实际仅有一笔),经查系转入台北银行证券部申购台北银行股票三张,自非属特别费之公务支出。 (六)被告马英九于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国外部所设帐户,其大部分收入系竞选费用补贴款(该帐户分别于88.2.9存入2,721,215元及91.12.16存入24,760,000元均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所发给之竞选费用补贴款),经查该帐户自88年2月起至95年7月止计有十笔支出共47,949,825元,其中88年4月22日之328,450元系汇给马英九在美国之子女;93年6月9日之50,000元、93年12月23日之400,000元、94年10月13日之98,775元、95年7月28日之560,000元均系转至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丰国际商银国外部之帐户,以上五笔支出共1,437,225元,明显均非属特别费之公务支出。至于88年2月22日捐助给财团法人大道文教基金会筹备处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社会安福利基金会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给大道文教基金会筹备处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给新台湾人文教基金会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会福利基金会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日汇给中国国际法学会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汇给法治斌教授学术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笔共计46,512,600元之捐款因其资金来源系竞选费用补贴款,与特别费无关,且捐款时马英九主观上并未有从特别费支出之认识(详下述),故均不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马英九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国外部帐户支出明细详如附表三) (七)被告马英九之邮政划拨储金帐户及国泰世华东门分行帐户,经查均系竞选台北市市长时接受民众捐款之专户(台北市政府参事康炳政95年12月20日讯问笔录参照),故该二帐户于支付竞选花费之后,虽有于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给联合劝募协会(由邮政划拨帐户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1,000,000元给指南法学基金会(其中600,000元由国泰世华帐户支出,400,000元由邮政划拨帐户支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给联合劝募协会,然因其来源与特别费无关,且捐款时马英九主观上并未有从特别费支出之认识(详下述),故应均非属特别费之支出。 (八)被告马英九另有于中央信托局设有一信托帐户(契约号码:1198-20002-02003,该帐户自82年7月5日至85年5月13日由国民大会陆续汇入共计3,650,305元,均为马英九任职国大代表时之薪资所得,至本件案发后,始由马英九本人于95年8月17日汇入500,000元再于95年10月27日汇入500,000元),经查该帐户虽从82年12月起至95年7月止陆续捐款给云门舞集文教基金会等单位计176笔共2,543,451元(96年1月17日中央信托局专员刘惠君讯问笔录参照),然因其来源均系来自国大薪资,自不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 (九)被告马英九于永丰银行城内分行帐户及台湾银行龙山分行帐户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无任何支出交易,故均查无有特别费之支出。 (十)依马英九税务资料可知马英九任职台北市长期间,另有“未进入任何帐户之其它收入”(演讲费、车马费等,大部分为现金,小部分为市库支票与邮政礼金),88年度至92度共计1,103,991元,93年度至94年度共计270,836元(95年度因尚未有税务资料无从统计),此等支出因无资金去向之纪录,无从确定是否与特别费之支出有关,依罪疑惟轻原则,均视为特别费之支出(马英九银行帐户以外收入明细详如附表四)。此外,88年间被告马英九曾以现金支领特别费共计541,700元,其中174,690元未回存至薪资帐户,已如前述,故此174,690元同属“未存入帐户”之现金,亦依罪疑惟轻原则视为特别费之支出。 (十一)末查收受马英九薪资帐户转帐款项之其配偶周美青之中国国际商业银行00714002726号帐户,其转入(收受)数额自88年3月至95年7月止共计18,169,280元。经查该帐户之资金并未回流至马英九之任何帐户,而该帐户虽有公益捐款三笔共计1,400,000元均捐给财团法人台北市敦安社会福利基金(89年7月10日捐500,000元;90年12月4日捐500,000元;91年12月26日捐400,000元),然均以周美青之名义为之(经查周美青系该基金会之董事),有该基金会出具之收据在卷足凭,故并不得视为市长特别费之公益支出,故此帐户并无任何支出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周美青中国国际商业银行00714002726号帐户支出明细详如附表五) (十二)综上所述,被告马英九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所有帐户内与帐户外之总支出,扣除业经证明与特别费无关者,至多总计有3,495,874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所有帐户内与帐户外之总支出,扣除业经证明与特别费无关者,至多总计有633,199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而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马英九计以领据列报特别费10,238,300元,扣除前述支出3,495,874元后计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计以领据列报特别费5,066,000元,扣除前述633,199元支出后计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以上总计未支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为贪污所得。 2、被告马英九于出具领据时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及诈术之实施,其理由如下: (一)财政部66年8月11日台财税字第35323号函认特别费“系因公支用,应依规定检具凭证或首长领据列报,核非个人所得,应免纳所得税”,明白指出特别费并非个人所得(财政部95年12月7日函覆本署之台财税字第09501016900号函仍维持此见解)。另查台北市政府市长特别费预算之编列,88年度(自87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止)依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岁出计画说明提要”及“各项费用明细表”,系编在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单位预算“一般行政-市政综理”计划之“特别费-特别费”用途别科目项下,一级用途别科目是特别费,二级用途别科目亦是特别费;88年7月1日至95年度,依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岁出计画提要及分支项目概况表”,系编在该处“市政综理业务-综理市政工作”计划之“业务费-特别费”科目项下,一级用途别科目业务费,二级用途别科目特别费。而依“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各项费用明细表”及“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岁出计画提要及分支项目概况表”内容栏之说明,市长特别费均系作为市长“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等”之费用,且台北市88年度地方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对特别费之定义为“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及工作活动费等费用属之”。台北市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90年度地方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对特别费之定义为“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工作活动费及应实际需要核定有案之机要费等属之。”再者,台北市91、92、93、94、95年度地方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对特别费之定义为“凡机关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工作活动费及应实际需要招待外宾等费用属之”。从上可知台北市长特别费之用途依规定系限于公用支出,被告马英九长期任公职(民国77年7月20日起至80年6月1日止任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80年6月1日起至82年2月27日止任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特任副主任委员,82年2月27日起至85年6月10日止任法务部部长,85年6月10日起至86年5月15日止任行政院政务委员),对此等公务常识不可诿为不知。而讯之被告马英九亦坦承其认为以领据具领部分之特别费之性质系:“应该全部都要用于公益的用途上,它只是一笔给市长的特别费用,它不是薪水。尽管它不需要实报实销,但它仍然须全数用于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谓公用就是指招待、馈赠、犒赏等。”等语(95年11月14日讯问笔录第10页参照),足认被告马英九主观上明知特别费必须使用于公务。 (二)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规定特别费“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份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半数为限”,其函文所谓“倘有一部份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文义上明显以“有实际支出”为前提。92年11月审计部台北市审计处复以92年11月19日审北处壹字第0920003269号函指示台北市各公家单位应注意特别费“有无于月初尚未发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其所谓“尚未发生”当然指“支出之事实尚未发生”。换言之,此函更进一步具体指出不得于“尚未发生支出事实前即先行支付特别费”,更足认特别费之支领须以有实际支出为前提。而台北市政府自接获此函后,在实务上即针对市长特别费以领据列报之部分,从当月初一即汇款给付改为当月之月中始汇款给付(证人沉励强、吴丽洳、庄美珍、周秀霞、林得铨等人之证词及附卷之台北市政府特别费支出传票附卷参照)。观诸被告马英九于95年11月14日第一次应讯时经检察官讯以“市长特别费之核销流程你是否了解?”,其答以“一半拨入帐户的部分,会给我一个短函通知我已经拨入了,这是一个例行的事项,另一半需要单据的部分,我是授权办公室主任来处理…”。复经检察官问以“一半的特别费拨入你的薪资帐户之前,你是否要出具领据?”其答以“要,是我市长办公室负责兼办特别费的同仁帮我在领据盖章,盖完章后就拨入我的帐户,会通知我,像薪水通知单一样,通知多少钱入帐…”等语(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讯问笔录第4页参照)。同日另讯之马英九以“特别费既然是核实报销,怎会在89年1月27日就已经报领据来领2月份的特别费?”经其答以:“那个时候可能是二笔薪资与特别费同时(89年2月1日、同年3月1日的薪资与特别费一起拨入帐户),后来审计处才会来函纠正要注意这个情况,92年12月以后就改善了,现在都是月底才领到”,再讯之以“既然是月底就要具领下个月的特别费,月初就拨入帐户,是不是表示市长先保管这部分的特别费,再慢慢使用?”经其答以:“如果月初就给我话,应该是还没有发生,这个制度就是要先给我保管,再慢慢使用,后来审计处纠正,他的意思应该是要先有支出之事实,再来请领,应该要像另外一半需要单据部分一样。”等语(95年11月14日讯问笔录第5页参照)。足认被告马英九主观上明知其在92年12月以前,于月初出具领据请领特别费,其实已向会计人员承诺“来日会有支出之事实”,而会计人员亦系基于此种确信始愿于月初即先行支付。而自93年1月起,被告马英九于月中出具领据请领特别费时,其实系向会计人员表示“已有支出之事实”,而会计人员亦系基于此种确信始愿支付以偿还其垫款(证人林得铨、吴丽洳、庄美珍、周秀霞、郑瑞成等证词参照)。然经查被告马英九于92年12月之前每月领款后至该年度结束时并未有全部之实际支出,至93年1月以后,复明知并未有全部支出,仍每月出具领据以“已有全部支出”为由支请领半数特别费之全额17万元,其有诈术之实施与不法所有之意图,实已彰彰明甚。 (三)被告马英九于96年2月7日第三次应讯时虽辩称特别费之发给并不是“申请”,“特别费是市政府编的预算,经过议会通过,会计单位通知我们有这笔钱,我们才提出领据,我们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提出申请,就像薪资一样…”等语。然查特别费与薪资不同,薪资在发给时并未要求公务员每月出具领据,但特别费如果请领人没有出具领据,各机关之根本不会主动发给,例如95年1月至8月,中央政府各单位即有62位正副首长未出具领据请领特别费,故此62人以领据方式报支之总金额均为零(审计部95年12月21日台审部一字第0950008567号函附件一参照)。另从台北市政府一级主管之特别费支领统计而言(台北市政府主计处提供排行表附卷参照),92年度至95年8月止,教育局、翡翠水库、文化局、劳工局、法规委员会、建设局、研考会、社会局、公务人员训练中心、诉愿会、新闻处、人事处以领据(无庸检具单据部分)请领之特别费均有未达特别费总数百分之四十五之情形(最低者有仅请领百分之二十一),并非每位首长均是全额申请。足认出具领据本身就是一种积极之意思表示行为,换言之,92年12月以前在月初时出具时,所为之意思表示是“日后会支出之承诺”,93年1月以后在月中或月底出具时,所为之意思表示是“本月从月初至今已有支出之事实”,故被告马英九在无全额支出之打算(92年12月之前)及无全额支出之事实(93年1月以后)下,仍出具领据请领特别费半数之全额,即属实施诈术之积极作为。 (四)被告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每月薪水扣掉公、健保费、所得税等,实际拨入帐户之数额介于14万元至15万元之间,然其每月却固定转汇20万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国外部之帐户(帐户往来明细影本附卷参照),汇款数额超过薪资所得约5万元。再者,马英九于每年年底向监察院申报财产时,系将所有帐户(含配偶周美青之帐户)之存款均列入(88年度至94年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影本附卷参照),并未加注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别费,主观上显然已无日后再支出之打算,足证马英九对于上年度未支出之特别费主客观上均已纳为己有。 (五)被告至96年2月7日第三次应讯时虽改称其在案发前对“以领据具领部分之特别费之性质”之主观认识系“私款”而非“公款”,并举出:1就是因为当成私款,且无犯罪意识,才会以汇款方式存进薪资帐户再转至其配偶之帐户,致留纪录供事后追查。2如当成公款将之侵占,何须再捐出?3捐赠时有申报抵扣所得税,表示无掩饰动作4如果有侵占公款之认识,就不会去申报财产。5特别费存入帐户后并未有大量现金之提领。6以上五种现象都是其本人长期之固定行为等所谓“六项证据”为辩。然查被告马英九于95年11月14日第一次应讯时,已坦承依其认知,特别费系属公款,不是薪水,已如前述,其于第三次应讯时翻异其词,已难采信。况犯罪过程中留下纪录可供日后追查,或系因行为人自信日后不会有人追查,或系因行为人思虑不周,并不得仅因留有犯罪证据即认定行为人无犯罪之故意。故本件仍应从法令面与实务面探究被告主观上将特别费认定为“私款”,是否有所依据: (1)首先从法令面言之,辩护意旨虽主张法务部曾以70年8月5日法70会字第9780号函指出特别费系国家给予机关首长之特别酬庸(95年12月14日刑事调查证据声请状参照),然经查该函全文内容为“主旨:奉行政院函为因应事实需要,调整中央各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列支标准,自七十年七月份起实施,请查照。说明:一、本案依据行政院本年七月二日及七月廿八日台(70)忠授字第0五三四0、0六一二一号函办理。二、附发行政院原文二份及列支标准表一份影印本。”而行政院原文之内容则为:“主旨:为因应事实需要,兹调整中央各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列支标准,自七十年七月份起实施,请查照办理并转知。说明:一、各机关特别费(每月)列支标准,因调整后所增加之经费,请于编制七十一年度分配预算时,在原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按实分配。二、上项特别费系作因公招待及馈赠之需,仍应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分机要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其数额最高以特别费之半数为限”。三、检附贵部及所属特别费列支标准表一份。”以上二函文根本未提到所谓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反而再次重申“因公支出”之原则。至于法务部虽曾于95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会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指出特别费“数十余年来惯例由政府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性质之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如超额支出,则不予增加,已由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亦无要求须予缴回”等语,然此意见书所指之“实质补贴”与前述历年来之财政部66年8月11日台财税字第35323号、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台北市审计处92年11月19日审北处壹字第0920003269号各函所揭示之“因公支出”原则及特别费预算书之用途说明均明显砥触(按特别费纵使为国家对于机关首长之特别津质,其前提仍须以机关首长实际上有支出为前提,其与其它一般公务预算不同处,仅在于其支出是否属于公务,是否有裁量权之滥用(例如何以仅馈赠其政治上之支持者某甲而不馈赠其它人),国家并不过度干预。理由在于特别费经由机关首长之馈赠招待等之支出,有助于提升机关内人员士气与推展机关之对外关系,而达所谓“政通人和”之效。然若机关首长根本无任何支出,而将之纳为己有,如何能达到国家编列特别费之宗旨?故法务部前述之实质补贴说仍应以“有实际支出”为前提,始符合法律意旨)。另该意见书所提之“无须缴回”乙节,亦与行政院主计处95年9月28日处实一字第0950005738号函所指出特别费预算之执行,“应在原列预算额度内按月依可支用数之上限,核实分配预算办理,不得超支;如有剩余,得依预算法61条规定,转入以后月份继续支用,但以同年度为限,故年度结束后,未支用之余额,应列作预算剩余缴库”见解并不一致,故此意见书之“实质补贴”观念实属独创之新见解,并非通说。况此法务部意见书系于95年11月29日始对外公布,而被告马英九之行为时则系民国87年12月至95年7月之间,其对于特别费性质之主观认识,自不可能受此意见书之影响。除前述二文献外,被告至今并未能举出其它任何足以影响其于行为时对特别费性质认定之法令上之依据。 (2)其次从实务面言之,被告马英九虽辩称因为审计单位从未要求机关首长缴回未使用完之特别费,故其才会将特别费当成“私款”云云。然查被告马英九每月出具之领据数额均为特别费半数之全额,而台北市政府于年底决算陈报执行率时,关于无庸检具单据部分亦均报为百分之百(台北市政府秘书处95年11月23日北市秘会字第09531107100号函所附87年12月迄95年10月台北市长特别费支用情形统计表附卷参照),统计数字上既然已无余额,审计单位自不可能要求将余额缴库,可知“惯例上从未要求缴回余额”乙节,实系因审计单位误以为被告马英九历年来特别费实际上均有全部支出所致,故被告之前述辩解乃“倒果为因”,并不可采。此外,经查台北市议员李新曾于89年11月17日公布台北市政府一二级单位首长的“年收入排行榜”,马英九市长以六百四十多万元(含特别费)排名第三。当时台北市政府主计处即发布新闻稿指出,由于特别费为首长因公所需的招待馈赠、婚丧喜庆等支用,不属于首长的收入,应该扣除(台北市政府89年11月17日新闻稿、89年11月18日联合报第18版新闻报导网络打印本及台北市政府主计处处长石素梅96年2月12日讯问笔录、同处副处长郑瑞成96年2月9日讯问笔录、主计处科长林秀风96年2月12日讯问笔录附卷参照)。被告马英九当时任职市长,对此新闻事件及特别费不属首长收入之性质,焉有不知之理?故其于第三次应讯时翻称其在本件案发之前一直认为特别费属于私款云云,显系卸责之词,并不可采。从而其主观上并未欠缺违法性认识,即堪认定。 (六)末查辩护意旨虽另以所谓“大水库观念”辩称金钱具有替代性,被告马英九既然从其总财产中捐款,即可互通有无,故前述从薪资帐户以外之帐户所为之各项捐款,均可视为从特别费捐出云云。然查前述薪资帐户以外之帐户,客观上大多有其独立之资金来源(竞选经费捐款、竞选费用补贴、国大代表薪资等),另从被告马英九于捐款时主观上有无“从特别费支出”之认识言之,本件案发前之95年5月19日被告马英九曾对外公布“马英九财产申报说明”(影本附卷参照),其第四点指出:“本人在87年与91年两次参选台北市长,选票补助款合计4,775万元(分别为87年2,299万元与91年2,476万元),自88年起陆续捐助本人设立之财团法人新台湾人文教基金会(2,271万元)与财团法人敦安社会福利基金会(2,480万元)以及中国国际法学会(预定捐助100万元,已捐出36万元)、法治斌教授纪念学术基金(50万元)、台湾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协会(98,775元)等单位,捐款总金额已超过选票补助款总额72万余元。此外,本人两次选举竞选经费结余242万元亦已捐助中华联合劝募协会130万元、政大指南法学基金会100万元,余款12万元。综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选举之补助款已全部捐出,且并非全数仅捐助本人设立之基金会,捐款总额甚至超过补助款金额,实无所谓‘发选举财’的问题。”(附卷之说明书影本及马英九95年11月23日讯问笔录第6页参照),已明确表明前述各项捐款依马英九当时主观之认识,均系来自“选票补助款”与“选举经费结余款”,而非来自“特别费之收入”。换言之,被告马英九自88年至92年间为前述捐款时,不仅客观上资金来源并非来自特别费,主观上亦无“先捐款,日后再从特别费取偿”之认识,从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亦不得做为被告在请领特别费时并无不法所有意图之依据,并此叙明。 3、综上所述,被告马英九以出示领据之方式向会计人员表示“来日会有全额支出”或“至今已有全额支出”而为诈术之实施,使会计人员陷于错误而为特别费之给付,其领得之特别费经查计有11,176,227元并未支出使用于公务,主观上复有不法所有意图,其犯嫌洵堪认定。 二、被告余文部分 1、讯据被告余文固不否认渠于办理市长特别费业务时,有于事实栏二(一)所述期间,以虚伪之工作奖金名义请领并核销市长特别费做为市长办公室零用金使用,且使秘书处人员在黏贴凭证用纸等公文书上虚伪登载“市长慰劳金”、“市长犒赏用”等名义;及有于事实栏二(二)所述期间,以他人发票假冒真正公务支出凭证,而将他人发票黏贴并在黏贴凭证用纸上虚伪记载“礼品”、“市长赠送用”等不实事项,据以请领、冲转市长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等伪造文书犯行,惟矢口否认有何贪污治罪条例部分之犯行,并以“92年以前是由我以工作费名义填写领据核销,我再依实际公务开支情形自行统计,如有不足时,视需要再申请工作费,而相关开支均有留存发票或凭证,我离职时留存在市长室地下二楼的仓库”、“92年以前都无以他人消费之发票办理核销情形,92年以后因零用金之消费包括:买报纸、饮料、水果等小额之零星开支甚多,我为了方便作业起见,所以向同事方惠中、孙振妮及李玉如等3人索取发票;另提供我及我太太黄倩玫个人消费之发票并透过我朋友萧明美代为收集发票,来取代前述零星开支之发票,办理核销”、“92年刚开始要以凭证核销零用金时,我曾依规定办理,但后来发现实在忙不过来,才会想以其它较简便的方式来办理核销”、“我因负责本项业务所以才特别去开立此一帐户,所得之款项就在此帐户内统支统用,并没有存到我私人帐户内,我离开该职位后,就把该帐户结清‧‧‧当初我在开立这个帐户时,我有特别要求银行,将这个帐户约定为不支息的帐户,避免别人怀疑我侵占利息”、“我虽然可能行政上有一些疏失,但我在市长办公室管帐,我都是抱持着相同一切为公的信念,不能有任何贪渎之心,市长及同仁也都相信我的人格,所以我才能够一直在办公室尽心尽力帮市长做事”等语置辩,惟查: (一)讯之被告余文及共同被告廖鲤及李克齐均自白自88年1月份至90年10月份止每月均有以虚伪不实之工作奖金名义请领并核销市长特别费作为市长办公室零用金使用等情;共同被告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则均自白有提供或搜集他人发票帮助余文为伪造文书部分犯行,证人即市长办公室秘书李玉如、市政府秘书处出纳赵小菁、余文友人萧明美等人并均结证称被告余文曾向渠等索取发票,惟并未告知索取发票之原因,渠等均曾将自己或包括亲友消费之发票搜集后交付给被告余文。并有发票之真正消费人余文、黄倩玫、孙振妮、何善台、方惠中、丁永康、李玉如、张钧纶、赵小菁、何贵美、萧明美、苏婉婷、黄正阳、蔡谢菊、陈周淑穗、陈璇月、张丽琴、李魁士等人之供词或证言在卷可稽及附表十三所示之证据在案可资左证。 (二)被告余文于侦查中虽提出其称全部为92年以后真实公务支出之单据乙批(为95年下半年在台北市政府地下室所发现,部分为购买报纸、饮料等小额发票,实际包含统一发票、收据、领据、红白帖、便笺及手写摘要等,虽总计为3768张,但之前误以为3754张,以下仍称3754张单据,以免混淆)供检察官查证,并称其管领之公款除市长特别费外,尚有“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奖励金”(依惯例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给市长办公室及研考会特定人员之奖金,不需再经核销程序,余文领取后支用时不需取得凭证,下称交通查缉奖金,金额等详如附表十)及市长办公室同仁公积金(市长办公室同仁为共同订餐方便所缴纳之款项,余文支用时不需取得凭证,下称公积金,金额等详如附表十一),伊系将三种款项混合使用,支用时一并取得凭证,故3754张单据加总之金额始超过以他人发票替代核销之金额,若有意贪污以他人发票请领之市长特别费,以真实公务支出之单据黏贴后核销即完全足够(因有交通查缉奖金及公积金部分完全不需凭单据核销),以他人发票替代小额发票,确系因工作量无法负荷之故云云。经查,被告余文自92年1月至95年6月止所管领之交通查缉奖金及公积金,加上被告以他人发票(凡检察官无法证明为他人发票部分,均视为真实公务支出)冲转或请领所得之市长特别费以凭证核销部分金额,为被告余文于该期间收入之公款,计有2,696,606元(含5张92年以前余文以他人发票诈领之市长特别费,共16,819元);而3754张单据中检察官不能证明为他人发票部分,加上余文答辩所提出为其实际支出部分(尽管无任何证据,只要余文提出,而检察官不能证明其未实际支出,即计入。包括未留存任何记录之市长办公室工友许阿美每月额外加班费、马英九市长过年发予民众之每年5万元红包费用、马英九市长私人赠与数笔、未取得收据之公务支出电话帐单等),为被告余文于该期间支出之公款,计有1,930,118元。被告余文于该期间管领公款之收入减去支出,以对被告最有利之方式认定、计算,尚有766,488元之巨幅差额(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八),足证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职务上机会,以他人发票诈领得之市长特别费达766,488元。 (三)被告余文初始于95年9月12日调查局人员侦讯时,供称:“(问:是否有未实际支出而向他人索取凭证核销情形)没有”等语(详见同日调查笔录)。及至证人即会计室主任周秀霞于同年11月9日作证时阅览得知市长特别费中凭据核销部分之黏贴凭证用纸上有数十张显然异常之统一发票,返回告知台北市政府政风处处长即证人杨石金后,余文经杨石金亲自约询时,起初仍意图隐瞒,及至发现无法再加掩饰,乃于同年11月15日检察官第二次侦讯时改口称:“(问:每月5万元之市长室零用金,是否均以他人消费之发票核销?)不是,每月约仅半数,即2万5千元左右是以他人消费之发票核销,从92年起至我95年6月离开该职务为止,估计以他人消费之发票核销金额约100万元。这只是大约的估计”等语。嗣因见检调人员追查所发现之他人发票似仅止于数十张,乃先于同年11月20日提出刑事答辩(一)状答辩翻称:“市长室支出琐碎,每月黏贴大量发票报销5万元极为费事,于是偶尔用自己或他人之大额发票取代小额发票,以减少工作量。但为免过于明显遭人发现,每月仅用一两张,最多三四张,原本应用而未用之发票,依然全数保存,以便遭查询时,有所凭借。”等语(详见该答辩状六及七)。再于同年12月8日检察官第三次侦讯时续辩称:“问:你之前于95年11月20日所提答辩状第三页之(五)称92年起至离职止,每月使用自己或他人发票仅一两张,最多三四张,是否属实?如此每月怎么会有约2.5万元使用他人发票?”我上次所称的每月约2.5万元,是我自己估计的,我已经忘记当时为什么这样子估了。而答辩状所称每个月一到四张,是由检察官查证有80张他人消费发票来估的,除以40个月则每个月约2张。我现在没有办法估计这40个月我到底是每个月一到四张或是2.5万元,因为我大部分都还是以实际公用的发票核销,只有少部分以他人发票核销”等语。被告复于同年12月20日提出刑事答辩(二)状答辩称:“另被告先前称每月平均使用一至二张其它消费之发票代替真实支出之凭证办理报销,系因检察官挑出七、八十张所谓有问题之凭据,被告将此数量除以42个月,得来平均数每月一至二张。其实前述七、八十张凭据中,仍有部分系真实支出之凭据,被告已于侦讯时指认及说明”、“至于被告称平均每月替代性之发票总额约2万5千元,则系应讯时过于紧张随口说出,参照被告每月报销零用金总额才5万元,每月一、二张替代性发票占每月报销至少七、八十张凭据之比例极小,不可能每月平均有2万5千元”等语(详见该答辩状六及七)。惟经检察官最终查证结果,被告自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经手核销之市长特别费黏贴凭证上之统一发票总计798纸,金额总计1,578,648元(此部分仅计算统一发票,不含其它,详见附表七),扣除经穷尽一切侦查方法仍无法确认实际消费人之统一发票不计,能够证明为他人统一发票者(同一统一发票而部分他人消费、部分公务使用之情形,因被告仍据以请领该统一发票上之全部金额,故该张统一发票视为他人统一发票)仍有446纸(占全部黏贴凭证上统一发票张数之55.89%),金额为1,095,262元(占全部黏贴凭证上统一发票金额之69.38%),显见被告自始至终均无坦承全部犯行之意,其自白罪刑较轻之伪造文书犯行,仅因该部分业已罪证确凿而无从狡赖。 (四)被告余文提出3754张单据供检察官查证,并辩称92年以后因其它公务繁忙且需核销之零星小额发票过多,伊曾依规定一一将小额发票黏贴于黏贴凭证用纸上核销,但旋即发现工作量太大而无法负荷,始以大额他人发票取代真实公务支出之小额发票云云,欲证明伊并无贪污之犯意及事实。惟被告所声称全部为真实公务支出之3754张单据中,经查而可证明仍含有被告余文家庭消费支出之发票、被告因公务取得但未实际支付款项之发票、被告另行保管马英九市长个人零用金支出所取得之发票等,均非被告以公款支付所取得(品名、金额等均详见附表九之二),则3754张单据是否均为真实公务支出所取得,已非无疑。次查,3754张单据中,金额甚大之发票或单据所在多有,单张而超过5,000元者达18张(例如92年8月17日五月天演唱会蛋糕发票2纸各6,000元、92年9月27日朱铭文教基金会典藏品维护单据10,500元等,均详见附表九之二),另被告辩称亦为其大额支出之马英九市长过年红包(约每年5万元)、马英九市长私人赠与(如致赠徐宗懋2万元、致赠驾驶陈永德之子每年5,000元,6年共计3万元)等支出,均属得直接或以简要之书面签注黏贴于黏贴凭证用纸上即可冲转或请领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者,被告弃此而不用,显与常情有违。又被告余文既辩称系因黏贴小额发票过多、工作量无法负荷始以他人发票替代,若该辩解为真,则被告92年初始需以真实公务支出发票核销预领之每月5万元零用金时,应必经历工作量无法负荷之苦痛,始可能动念寻找解决方式,其后方采取他人大额发票取代之办法,否则何需甘冒伪造文书之风险?又何需大费周章、劳师动众搜集他人消费发票?惟查被告于92年3月18日第一次以凭证冲转预领之零用金时,即以孙振妮提供之他人发票黏贴于黏贴凭证用纸上凭以冲转,此与被告“曾依规定办理,但后来发现实在忙不过来,才会想以其它较简便的方式来办理核销”之供词完全不符,亦可认被告以大额换小额之辩词显然不足采信。 (五)衡诸常情,一般人若同时采买公物及私人物品,必定要求店家将公务支出与私人消费分别结帐,如此方能正确计算并据以请领代买之款项;且采买公物时,固然店家可能偶尔因工作繁忙而提供盖妥店章及负责人私章,其余均空白之收据,而该收据既系为证明公务支出之用,采买者嗣后于空白收据上依实填写时,必定以铅笔以外不易遭到涂改之笔类书写。惟查,被告所提出之部分新光三越百货公司超市发票中,可证明为于同一发票中同时购买公务支出及私人消费之物品者(黏贴凭证用纸上及3754张单据中均有此种发票)总数达6张,已可认被告于购买之初有严重之疏失,甚至有为自己不法所有之不确定故意。况该等发票单从形式上观之仅有数字代号,完全无专柜名称且无任何品名,经检察官当庭提示,被告竟完全无从辨识究竟何者属公务支出,何者属私人消费,则被告于当初自行计算时,如何加以区分?若遇上级查帐,如何证明管有之公款确已支出?且查3754张单据中,有171张餐费类收据(详见附表九之二)除店章及负责人私章外,仅有被告余文之铅笔笔迹在金额栏填上阿拉伯数字之总金额,品名栏填上“晚”、“餐”等模糊而完全无法查证其真实性之注记(此部分仍全数从宽认定,认定属真实公务支出),在在均显见被告自始即具诈领财物及混水摸鱼之主观心态。 2、综上所述,被告余文所辩并未利用职务上机会诈领市长特别费等辩词显系卸责之词,不足采信。此外,并有如附表十三所示之证据在卷可稽,其罪嫌应均堪认定。 三、核被告马英九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并请论以连续犯;被告余文所为则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条、第210条、第213条、第214条之伪造文书罪嫌,请均论以连续犯。末查被告马英九于案发后,有于95年11月17日计捐赠600万元,95年11月22日计捐赠560万元(各项收据附卷参照),可谓已无犯罪利得,请审酌此犯罪后之态度予以从轻量刑;并审酌被告余文犯后仍执词狡饰,欲以帐目不清之卸词脱免贪渎重责,显见亳无悔意,请予从重量刑,以示惩儆。 四、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致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96年2月13日 检察官 侯宽仁 周士榆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华民国96年2月13日 书记官 康敏郎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6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罚之。 中华民国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3条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4条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6条 行使第210条至第215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之规定处断。 12/02/2007 龙应台:假如我是中国大学生(视频下载)精彩可期。请回报下载及播放情况。 下载: 视频一(200M) 视频二(201M) 服务器过负荷,午夜再开放HTTP方式下载,建议使用电骡(EMULE)下载: 下载地址 MP4视频,如不能播放,可下载暴风影音播放器或自行安装MP4插件: http://active.baofeng.com/down 08/02/2007 张思之《法治、自由与和谐》讲座视频转载请注明出处。文字提供:何敏。 张思之,一位见证并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老人,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江平先生评价张老“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从某种意义上讲,张的辩护词和梦想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律师职业的内涵,“张思之先生的存在,表明了通往自由的旅途中,不仅要做叛徒的吊客,还要做异端的辩护。”(当代汉语研究所语)。 2005年4月28日,中国第一律师张思之先生应中山大学袁伟时教授与信孚教育集团的邀请,登上信孚文化讲坛,做题为《法治、自由与和谐》的讲座。面对台下中大师生与信孚集团的师生们,老先生声情并茂、义正严辞的演讲,让大家深受感动。而袁伟时教授与张老先生的最后结语,更是让在座各位热血沸腾,两位当代最受人尊敬的老人在台上讲得老泪纵横,现场气氛感人。 下载: 视频一( 95M,已经重新上传。) 视频二(115M) 因人手关系,暂不能提供文字版,抱歉。 MP4视频,如不能播放,可下载暴风影音播放器或自行安装MP4插件: http://active.baofeng.com/down 网事一周20070208:欺骗台湾两家新闻网站解封 从上月下旬开始,广东等南方网友惊喜地发现,台湾的联合新闻网及中时电子报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访问。联合新闻网此后一直可以被访问,但中时电子报的情况有所反覆。有消息称,这两家具有国民党背景的媒体网站,向大陆主管机构申请“撤销封锁”的时间长达近两年。外界猜测这是大陆地区放开互联网管制的一个信号;也有评论认为这只是2008北京奥运之前的权宜之举,并不代表大陆地区的互联网管理政策有任何变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其他网站可以直接访问的消息。 网友发帖伪称是“熊猫烧香”作者 2月6日,一个名为“武汉男子”发帖自称“熊猫烧香”作者,详细披露了自己因找工作受挫而制作病毒的全过程,并向受害者表示道歉。但业界人士普通对这起拙劣的演出持怀疑态度。就在同一天凌晨,号称新一代“毒王”的“熊猫烧香”病毒再现新变种(Worm.WhBoy.cw),新变种能够结束旧版变种“熊猫烧香”病毒的进程。专家警告说,表面上看一些“熊猫烧香”病毒被清除,但实质上取而代之的新变种危害更烈,可能会在春节和情人节期间猖狂作案。该名自称为作者的人士,两天之后即坦承制作病毒的过程是虚构的。 艾晴晴“别针换别墅”事件被证实为骗局 曾为超女杭州赛区20强的艾晴晴“别针换别墅”事件被证实为骗局。2月3日,该事件的幕后策划人立二披露了该策划的整个过程。在100天的时间里,艾晴晴一共“成功”交换了16次,但包括数码相机、音像公司等在内的多个环节,根本不是自然交换,而是用了很多“托儿”来完成。据称网络著名推手浪兄也参与了前期策划。有网友说,在进行到专辑合约的交换时,骗局已经大白天下,立二是否出面揭露,都不会影响网友的判断。 王朔下月推出收费博客 在接受媒体及网站密集采访之后,王朔透露,他的新小说将于3月8日至3月15日之间的某一天在鲜花村网站开始以博客的方式连载,新作预计200万字。如果该博客能如期推出,王朔将成为国内博客收费第一人。鲜花村网站为徐静蕾所开设,外界一直传闻徐静蕾是王朔的女友。但业内人士对这种收费模式并不看好,曾受王朔作品影响的读者,已非如令网络人群的主流。 奇虎诉诸民意决定Safe360去留 由于反流氓软件“360安全卫士”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支持,奇虎公司将该软件的去留交由网友决定。奇虎宣布,从2月6日至2月12日,在网站上公开征集网民对Safe360的意见和建议。早在2月3日晚间,网易上就开始征集网民对Safe360的意见,但2月5日晚投票结果疑被恶意刷票,奇虎的支持率大为下降。不过也有网民质疑了奇虎在自己网站挂投票系统的行为,认为这样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公证性。 英国出现人人可参与创作的网络小说 英国媒体6日报道说,网络上现在又出现了一个人人可以参与创作的网络小说。这项计划由英国“企鹅”出版社发起,全球各地的任何网友都可以参与写作一部名为《百万企鹅》的小说,他们可以任意续写、编辑,自由地改变其中任何情节和人物。本次网络互动活动自2月1日开始,预计为期6周。“企鹅”出版集团强调,这项计划并非旨在发掘新作家,所以每位“作者”的写作字数以250字为限。 反二奶网站创办人被判管制 因怀疑父亲王志华与李翠莲有不正当关系,山东女大学生王静四处举报父亲,并自办“反二奶”网站发文章反映此事。去年8月,被王静认为是“二奶”的李翠莲以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日前,山东定陶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静犯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志华与李翠莲系表兄妹关系,且被告人不能证明二人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双方均不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美国3台域名根服务器被攻击 美国时间2月5日夜间至6日,不明身份的黑客对美国3台域名根服务器发动袭击,在全球共有的13个域名根服务器中,至少有3台遭到袭击。这是互联网自2002年以来遭遇的最为严重的黑客攻击之一,当时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这次。ICANN首席技术官约翰·克莱恩认为,这是因为4年来随着技术的创新,根服务器的工作量越来越多地被全球各地的其他服务器所分散。 07/02/2007 笑蜀:请做一个有尊严的统治者首先必须承认我是一个胆小鬼。当2000年初,我的两本书,即《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和《刘文彩真相》相继被非法查禁后,我虽然极其愤怒,但一直不敢吭声。所以这里我要特别感谢章诒和大姐,她不仅是为自己出头,也是为大家出头,其中就包括了我。该我们所有人做的事,结果是章诒和大姐一个人去做。这是章诒和大姐的光荣,但却是大家的耻辱,也是我个人的耻辱。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我们的这种集体耻辱,纵容了非法禁书这种21世纪的野蛮,很大程度上我们是自作自受。 章诒和大姐一再强调她没有政治企图,作为作家,她只是写自己想写的东西。我跟她这点上是完全一样的。我们都不是造反派,都没有推翻谁,取代谁的企图。纯粹就个人立场而言,我当然是一个热爱自由的人,天性注定了我厌恶任何形式的专横统治,不管是显形的还是隐形的。但我手无缚鸡之力,并因为无力而无奈,我不可能改变现实,我也厌倦了暴风骤雨。所以我愿意有条件的妥协,有规则的专横统治,在接受的前提下一点一滴地改进规则,使统治者有机会跟着我们的时代一起进步,从野蛮进步到文明。 给统治者以退路,给统治者以前途,给统治者以希望,以此避免统治者破罐子破摔,避免玉石俱焚,这是我现在的理念。我现在把统治者看做看家狗,我要做的并不是杀掉这条看家狗,作为一个研究政治史的人我深知,人们总需要看家狗,杀了这条狗还得重新找狗看家,但谁都不能保证重新找来的狗不跟原来的狗一样乱咬人。所以与其杀狗,不如驯狗。这么做不仅务实,而且能省去血腥。狗咬人固然不对,人杀狗也未必都对。毕竟在文明社会,即便野狗也属于保护动物,也有生存权。 我是一个不愿手上沾血的人。不愿自己沾,也见不得别人沾。而统治者跟着时代一起进步,则是避免任何人手上沾血的前提条件。统治者尝试从不懂规矩到懂规矩,从不守规矩到守规矩,是我个人接受专横统治的前提条件。 从不懂规矩到懂规矩,这个过程,在我看来是大致完成了。中国现在的统治者,不是不聪明,不是不明白。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实在太聪明太明白了。他们知道世界潮流什么样,他们知道中国的问题在哪里,不要以为这些方面他们比我们蠢,他们知道的不比我们少甚至比我们知道的还多。但懂规矩不等于守规矩,从懂规矩到守规矩,这个过程在中国更艰难,现在根本就还没有起步。 统治者绝不蠢,但他们的过度的自卑和过度的自大、他们过度的心虚和过度的狂妄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神经极度衰弱的人,有一点亮光有一点声响就睡不着觉。统治者现在正是如此,极度的自卑和心虚使他们经不起一点风吹草动。本来很小的事情,他们总要无限放大,实际上是自己吓自己。极度的自大和狂妄又使他们对自己估计过高,以为有权就能摆平一切,肆无忌惮。这两种变态心理叠加的结果,就是反应过度,不该出手也出手。他们以为他们踢的永远是豆腐,却不成想往往一脚踢到铁板上,只好呲牙咧嘴地退回去。 具体到新闻出版领域,他们明明知道在真正的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尚不可期的情况下,对新闻、出版的管制应该有规矩,应该遵循法制的轨道。我个人也不完全排斥现实条件下的禁报、禁书,假设我个人的作品被查禁,但都是依据公开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去查禁,并且给了我充分抗辩的机会,亦即在查禁程序上完全经得追问,那么我即使不服,也会心平气和地接受。因为这种查禁,多少有形式上的文明可言,因此多少有一些尊严可言。但他们偏偏不那么去做,偏偏要废弃一切可以给他们带来尊严的文明形式,而采用吹风会,电话通知等他们自以为踏雪无痕的招数,不讲任何道理任何规矩的蛮横招数,想查禁什么作品就查禁什么作品,想怎么查禁就怎么查禁。他们追求无限的权力,却不想履行任何义务。他们想束缚所有人,自己却不想受任何制约。他们既要在现世作威作福,又要避免在历史上留骂名。他们的算计真精明啊,恐怕全世界的奸商都要望尘莫及。但他们忘记了,最精明的算计,恰恰是最愚蠢的算计。上帝给你某些东西的同时,必然要从你手上拿走某些东西。不可能便宜都自己占完。想便宜都自己占完,一点代价不付,根本就行不通。连这点做人的常识都没有,既是一种无知,更是基于无知而生的一种无耻。 盗亦有道。只要有道,即或为盗,我仍然抵触的同时,多多少少会尊重他一些。但如果不仅为盗,而且连古往今来强盗最起码的规矩都丢的干干净净,这种人就不只是可恨。这种人无论多么强势,都不可能在我眼里建立起半点人格。 “我知道不该流氓。但今天我就流氓了,你能怎么着?”这是某些部门和某些官员通常的心态。他们不仅迷信自己手中的强力,而且迷信自以为具备的所谓高智商,得意洋洋地公开嘲笑被统治者“智商不够”、不配在中国做事。的确,人们现在真的是拿他们没多少办法,他们还可以继续耀武扬威下去。但无道之盗,哪里有什么尊严可言呢?有权力但无尊严,这就是他们的现实写照。而一个没有尊严的统治者,实际上是自断退路,自己葬送和解的可能,自己葬送得到人们宽恕的可能,实际上等于自取灭亡。这简直是愚不可及。 我承认你是统治者,但请你做一个有尊严的统治者,为大家好,也为了你自己好。我姑且承认你可以查禁我的书,但是,请你补给我一个法律上的完整程序,OK? 广州“禁电”诉讼背后旁听了广州四起禁电以来相关的诉讼,在2月5日庭审上,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教师何民强及广州市民林炎如原告质问天河交警,既然已经证实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并非盗抢,为何多次去交警都不能成功取回车辆。天河交警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原告可以在第二天前去找他取车。 2月6日,林炎如前往天河大队办理退车,后者要求其必须撤诉,2月7日,林向天河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2月8日林凭法院收文回执到天河大队领会了 电单车。何民强则于2月6日当天完成了撤诉和领车的全部手续。天河大队在退车过程中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书。天河大队在办理过程中态度很好,对于原告“是否还 能骑”的问题,天河大队经办人提醒原告:“暂时先别用,等等再说。” 在天河交警大队涉嫌伪造证据的背景下,这个过程耐人寻味。原告撤诉,被告可以逃过涉嫌伪证的调查,法院也避免对此敏感的事项表态,可以说是他们最不失面子的解决办法。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2月6日,即原告正式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前,向天河区法院寄送了《关于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涉嫌伪造证据、妨碍行政诉讼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的申请》。不管原告是否撤诉,天河法院都必须对申请作正式回复。 附报道:广州“禁电”诉讼 天河交警大队涉嫌作伪证 昨天下午,再有两起广州“禁电”引发的行政诉讼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质疑天河交警大队涉嫌作伪证,并向合议庭申请对被告涉嫌作伪证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 起 诉状显示,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教师何民强及广州市民林炎如,分别在2006年12月9日及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执勤民警 以“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车。两人对天河交警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了行政诉讼。两案2月5日下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为证明“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查扣原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被告天河交警大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就这两起诉讼提交了两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CCIC广东被盗抢摩托车”的检索结果。两份检索结果均表明原告的车辆不是被盗抢车辆。 原 告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及王井云两位律师对这两份检索结果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在注明2006年12月11日的一个查询结果中,右上角显示的 “累计访问”为2386681人次,而在注明2006年12月19日的一个查询结果中,“累计访问”为2386648人次。时间在后的查询结果的累计访问 人次,比时间在前的查询结果的累计访问人次为少,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与经验法则不符,在两份证据中,至少有一份存在作伪证的可能。被告委托代理人表 示,该项数据为公安内部查询系统的数据,对此“保密”,未作进一步说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对被告涉嫌作伪证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首次坦承,执勤民警的执法行为是依据2006年1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公2006343号”)。 附:关于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涉嫌伪造证据、妨碍行政诉讼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的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 东经济管理学院教师何民强及市民林炎如于2006年12月9日和18日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以下简称天河交警大队)以车辆存在“被盗 抢嫌疑”为名扣押了电动自行车,他们均已向贵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月5日下午进行了合并审理。就庭审中发现的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碍行政诉讼的违 法行为,我们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和惩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简要事实如下: 首先,天河交警大队提交了两份检索记 录,分别下载自“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的“CCIC 广东被盗抢摩托车”信息网站。该两份记录首先表明了,两原告的电动车未涉嫌“被盗抢”,但何民强案证据上注明的查询时间标注为2006年12月11日,网 页显示的“累计访问”为2386681人次,而林炎如案的查询时间标注为2006年12月19日,网页显示的“累计访问”竟为2386648人次。换言 之,在后形成的证据的累计访问人数,比在此前一周形成的证据(何民强案)上记录的累计访问人数少了33人次! 鉴于网站登陆人数的记载系自 然生成,被告如此举证显然有悖常理,仅此一点即足以认定两份证据应当形成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证明落款标注的时间是伪造的。虽然两份证据与本案行政强 制措施所依据的事实并无关联,但被告仍以数据源自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系统,需要“保密”为由拒绝作出来源说明。 其次,被告出具的两份执勤民 警现场“执勤经过”,存在大量虚假陈述。举其要者,即有捏造原告的所谓“违法行为”、隐瞒原告已出示车辆合法证件、编造民警与原告对话内容、谎称民警履行 了的“依法”告知行为等。尤为恶劣的是,为证明“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两位民警居然不约而同地捏造出原告具有“神情紧张、眼神闪烁不定,说话含糊不清” 的相同可疑表情。虽然“执勤笔录”因民警未能出庭作证,且被告未提交警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而无法予以采信,但这种侮辱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屡次发生执法 机关工作人员身上,也是不能接受的。 此外,综合对现有“禁电”若干个案中民警执法过程的分析,结合庭审中被告作为执法依据提交的广州市公 安局“禁电”通告,我们认为,广州市交警执法的真正依据,事实上是引发了广泛争议的“禁电”令!这是因为,根据近十位相对人的陈述,警察在现场处罚时的口 头交待,均为“电动车不许上路”,但表现在“罚单”上的理由却五花八门,既有“当事人拒绝接收罚款处理”、“自行车违法加装动力装置”、 “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以及电动车具有“涉嫌被盗抢”等情形!种种迹象表明,广州交警为贯彻“禁电”令已毫无章法不择手段!在 这一背景下,天河交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扣车”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甚至虚构所谓“被盗抢嫌疑”,在应诉过程中又百般开脱,甚至不惜制作伪 证,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这种情形不能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证据行为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我们特申请合议庭就天河交警大队提交的两份盗抢查询记录的形成时间,以及证据右下角落款处查询人标注的形成时间是否属实展开调查,以确定被告是否 实施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制作和使用伪证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妨碍行政诉讼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何民强 林炎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 师:浦志强 王井云 二○○七年二月六日 05/02/2007 高耀洁教授因准备赴美领奖而被河南政府非法拘禁中国大陆民间防艾第一人,年逾八旬的高耀洁教授,原定乘坐2月4日下午3点左右的飞机前往北京,下周前往美国使馆办理赴美的签证。她将于3月份前往美国领取前总统克林顿先生妻子希拉里女士颁发的一个人权奖。从郑州至北京仅有1小时航程,但直到傍晚19:00尚无她到达的消息。后来北京方面志愿者核实高耀洁教授在郑州根本没有上飞机。 我们遂与河南郑州高耀洁医生家以及她的子女联系,但所有电话均无人接听或者关机。按照从前的惯例,我们推断高耀洁医生很可能有被政府从机场拦阻了。早在2001年至2003年,河南政府就曾经不止一次限制老人家出国访问、领奖。 直到晚上20:00方获知消息,高耀洁医生早在2月1日就被河南政府派人非法拘禁在家中。河南省妇联官员和一位副省长曾经到高耀洁教授家中,“劝阻”高老师不要赴美,但被高耀洁教授严词拒绝。同时,高教授家门外、楼道和楼下出现大量便衣和穿制服的警察。凡前往高耀洁教授家中探望的朋友和志愿者,均被警方扣留、调查。并且甚至发现有北京的警察在其中。高耀洁医生的子女也受到跟踪监视。 河南省政府对民间防艾人士人权侵害令人发指,尤其针对一位从事民间防艾工作达11年的老人。河南政府官员们既无人道亦无廉耻。在中国即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之际,却发生这类恶劣事件,反观几周前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刘建超对“人权观察”年度报告的无理指责,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谁还能相信中国政府任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天方夜谭。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中国政府施加压力,立即解除对年迈孤寡的高耀洁教授的非法拘禁,并且罢免在此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让高耀洁教授得以顺利前往美国会见希拉里女士,并为她自己的民间防艾事业领取当之无愧的奖项。 胡佳 2007年2月4日立春 02/02/2007 广州“禁电”第二案开庭,华农大老师告交警没办法,留个备份。 金羊网 2007-02-01 23:03:09 金羊网讯:因骑行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华南农业大学老师陈建新对广州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提起的行政诉讼,今天下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执法的程序问题成为原告方的着力点,并非如外界原先估计的“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原告方认为,被告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这 一行政处罚应该被撤销。 与“禁电”第一案在番禺开庭时略有不同,这次被告方看起来是准备得更加充分。庭审安排在天河区法院最靠里边的第四法庭,在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法庭时,二三十个旁听席位上已坐满了旁听人士,数十位电动车用户和前来旁听的华农大学生,未能进场旁听。经与法警协商,大约十人被允许挤在门口旁听。法院安排了至少四名法警在走廊维持秩序。 原告陈建新行政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称,2006年12月20日,原告在岑村路段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被广州交警巡逻大队警员扣车,警员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注明扣车理由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原告称,因其工作繁忙,便由其亲戚雷春林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至被告处“接受处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原告骑行的是“两轮摩托车”,并存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未随车携带加强证等两种违法行为,各处100元的罚款。12月29日,原告缴纳了罚款后,取回被扣的电动自行车。原告因为服此这处政处罚决定,遂于今年1月8日对广州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浦志强及王井云在庭审中认为,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这一处罚应该被撤销。雷春林拿着陈建新的身份证去“接受处理”,两个人的差异非常之明显。被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办警察没有核实原告身份,去接受处罚的不是陈建新本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的也不是陈建新本人。雷春林今天出庭作证时称,警察在处理的过程中,也没有向他调查事实经过,没有告知处罚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处罚种类。更没有向当事人口头告知陈述事实和申辩等当事人应该有的权利。按一般程序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而在这次处罚过程中,警察只有一个人在场及签名,这些法定必须履行的程序都没有履行。 此外,原告方认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出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两轮摩托车的速度必须在50公里以上,而当事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远未达到这一标准,即使就如当事员警陈述所称时速超过了25公里,也达不到认定为摩托车的时速标准。既然没有认定其为机动车的相关依据,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原告所骑车辆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及原告没有携带驾驶证的行为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方辩称,“执勤民警根据平常业务学习,现场工作掌握”,认为被告骑行的电动车最高时速大于20km/h,整车重量大于40kg,“因此,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处理。”不过,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仅仅是执勤民警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时的执勤经过,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因原告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及要求当事民警出庭质证的申请,审判长也暂未决定是否接受原告方提出的申请,此案有可能再次开庭。 网事一周20070201:你最美中国最美山村女教师 河南省安阳县水冶论坛的网友拍摄了一组太行深山里梅香的图片,描绘了22岁的女教师和她仅有的两个学生的生活。这位女教师的相关报道及图片迅速在各大论坛传播。网友称,梅香外貌与心灵的美让她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国最美山村女教师。据介绍,这位女教师自初中毕业后就在太行山深处一个小村教学点教学。由于校舍年久失修,因此梅香将学校落在自己家里,目前,梅香作为村里唯一的教师仍在坚守岗位,而6年前接任时11个学生至今只剩下了两个。梅香现在仍是一名民办教师,对于是否能转成公办教师梅香并不看重。梅香称尽管自己也希望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如果年后仍没有人来接替自己,那么她还会继续留在山里教下去。网友说,梅香老师比起那些所谓的网络红人,简直是天壤之别! 鲁豫炮轰博客 1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个人电子杂志《豫约》创刊会上,主编鲁豫发言称:“我是一个不会撒谎的人,写博客不会撒谎就很可怕了。”这番话起众多网民的抗议:“仿佛天底下博客写的全是谎话”。有人认为鲁豫这次所谓的“口无遮拦”,绝对不是口误,而是事先策划好的炒作手段。但有人在替鲁豫鸣不平:鲁豫的话有影射一些人借写博客撒谎造假搏出位或者炒作以提升人气以及知名度之嫌,大概这恰恰捅到了人家的痛处,让一些人脸上挂不住,于是乎,共同的利益使这些人齐声讨伐陈鲁豫就顺理成章了。 “熊猫”后台疑为盗号集团 网上有人开出10万美元,通缉“熊猫烧香”作者,就在大家将矛头指向“武汉男生”之际,传出让人更为震惊的消息。日前,一知名反病毒公司的反病毒工程师称,已发现“熊猫烧香”病毒幕后势力的痕迹。据该工程师说,在追查作者过程中,发现一个盗号买卖网络游戏虚拟装备的地下网络交易平台与此有关,但该平台在曝光后立即关闭。“他们这些网站可以称为是盗号、买卖一条龙,现在看来‘熊猫烧香’的背景远没有那么简单”。 奇虎悬赏缉拿恶意软件制作者 2月1日,奇虎宣布悬赏100万元缉拿恶意软件my123制作者,旨在平息业界猜测奇虎为其幕后黑手的猜测。奇虎声明称:从即日起,只要能够提供包括my123在内的恶意软件制作者的重要线索,都有机会得到奇虎公司提供的总额高达100万元的奖金。与此同时,奇虎还宣布,网民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360安全卫士”留有后门,并且经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确认,也将得到重奖。此前,曾有媒体刊载文章称奇虎是恶意软件my123的幕后黑手,奇虎随即发出公告,称属于恶意诬陷。奇虎去年7月推出专门查杀恶意软件的360安全卫士,并因此卷入流氓软件大战漩涡。 网易相册频出故障 近一个月来,网易相册陆续出现访问异常,据网友反映,相册要么无法正常访问、要么不能上传照片,甚至有网友称自己相册里的一些相片无故丢失。网易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现问题是网站对系统进行维护导致的,目前网易相册基本恢复正常。网易曾声称永久保存相册照片,网友据此拟对网易提起诉讼,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前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中法庭认定免费服务不构成《合同法》的对价行为。有人一言概之:“当网民的利益和资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资本将是胜利者。” 附图:梅香 ![]() |
|
|